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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已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的自然人,未在截止缴款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11-18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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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深坪税通[2025]0917012号
李**:342425******836
事由:责令限期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通知内容:你于2016年9月2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
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你于2017年8月15日首次向我局提交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数次变更计划缴款时间,最终备案表中截止缴款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你未在截止缴款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限你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印章)
二0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作者提示: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文中事件发生于2025年11月14日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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