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财务总监“踩红线”,虚开增值税专票获刑三缓三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08月07日,资深财务总监杨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三缓三。现将该案整理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5年08月07日,资深财务总监杨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刑事判决书》((2025)苏0206刑初183号)。
《判决书》披露,法院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杨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与公司实际经营人印某1共同通过支付6.5%“开票费”的方式,从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约2547万元,税额达210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与开票平台之间并无真实货物交易,而是通过虚构业务、资金回流等方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尽管杨某及其辩护人主张其“无主观故意”“系为弥补实际运输成本”,并强调公司确有真实运输业务,只是因个体司机无法开票而寻求“无车承运”平台开票,但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特别指出:“杨某作为资深财务总监,开票、纳税等财务事项均由其审查把关,在明知与开票单位没有业务往来情况下,利用该平台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抵扣税额,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
考虑到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减轻了实际危害。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判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与其所在单位及实际经营人印某1(刑三缓四)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杨某作为资深财务总监,因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扮演关键角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案例警示所有财务同行:专业不是护身符,而是责任加重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