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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1-02
2025-11-02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法字〔2025〕33号  发布时间:2025-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0月30日

 

 

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切实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合作联动,积极通过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四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自主创新,以高质量为导向开展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第五条 及时充分调研民营经济组织的需求,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制度和机制。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创新专利商标多元化审查模式,主动服务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获权需求。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条 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严格处置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

申请和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

第八条 拓展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接行政、司法、仲裁等保护渠道。持续健全跨区域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提升维权响应效率。

第九条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出口产品知识产 权合规自检工作,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优化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开展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十条 加强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化等重点信息跟踪了解,收集并及时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和信息支持。

第十一条 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采取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策略,采取自行实施、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探索建立或加入专利池、专利开源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新模式,充分利用开放许可方式实施专利,鼓励专利池市场化运营,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投机构、行业协会等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

鼓励、支持知识产权交易、代理等服务机构发展,发挥专业服务机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综合发挥专利、商标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组合效应,加快打造一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优势,精准服务民营经济组织,挖掘公共服务需求并开展供需对接,积极探索便利化服务举措,提升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查询、检索分析、业务办理等一网通办便捷服务;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数据开放共享,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科技研发、成果保护和运用、质押融资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数据的利用,并参与数字化、智能化服务的开发建设,助力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第十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大力宣传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组织运用知识产权锐意创新、诚信经营的典型案例和做法,倡导创新文化,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评价激励机制,加大面向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培养和培训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提升民营经济组织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5 11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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