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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解析 || 补税7.38亿!山东黄金重组税务安排“踩坑”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5-11-18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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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补税案件速览

 

    2025年11月10日,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针对全资子公司于2021年、2022年将探矿权无偿划转行为,经自查该无偿划转探矿权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需补缴企业所得税508,405,441.41元,需缴纳滞纳金229,934,918.44元,合计738,340,359.85元。

 

 

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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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补税7亿源于不成功的

重组税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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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间起因

山东黄金有一个全资子公司莱州公司,根据山东省及烟台市政府矿产资源整合要求,莱州公司在2021年通过现金收购了章鉴公司、鲁地公司100%股权,其实这两个公司质量都不怎么好,甚至一个净资产为负,但是两个公司都有值钱的宝贝——探矿权(公允价值为1.12亿和22.48亿)。相当于花钱买了两个探矿权。

     莱州公司在2021和2022年先后将子公司的探矿权无偿划转到自己名下,这样实现了既定目标,随之“吸收合并“了两个没用的壳公司,并于2024年将两个公司进行了注销。

 

2

问题暴露

后经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及企业自查,这两项“无偿划转”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需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东黄金的探矿权划转公允价值合计约23亿元(章鉴公司1亿+鲁地公司22亿),扣除资产原值后按25%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8亿元。

      因税款所属期为2021-2022年,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累计,导致额外2.3亿元支出。

 

3

责任继承

由于最初的纳税主体(章鉴公司、鲁地公司)均已注销,其纳税义务由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主体——莱州公司一并承担。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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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踩坑”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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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表面看上去很美的重组安排,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可以暂不缴纳。但是对于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可能是没有考虑周全,或者是遗漏了一些风险点。

 

不满足财务处理要求

 

      子公司资产划转给母公司时,在2015年40号公告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让这次重组翻车的可能就是这个原因,即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小于探矿权的账面价值,是不够冲减的。因为无法获取探矿权的账面价值,这个原因仅为推测。当然也可能探矿权取得成本较低,账面价值并不高。

 

不满足“12个月”锁定期

 

      40号公告规定”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这12个月是从划转完成日开始起算,而文件专门明确了划转完成日,是从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生效且交易双方都进行了会计处理的日期。我们知道,很多会计处理,尤其是资产重组的处理,往往都是在年末才进行处理。单从公司披露来看,还无法获取具体的时间安排,由于重组各个环节安排很密集,都集中在2021-2022-2023年内完成,包括购买股权、划转资产、吸收合并等,不排除由于不满足”12个月“的情况导致重组税务安排失败的情况。

 

错误认知

 

      可能误以为在政府主导下的内部资产整合,或者“无偿”行为本身,就可以自然适用免税或递延纳税政策。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

 

 

 

PAR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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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

核心定位与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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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定位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企业重组中基于税收中性原则与实际支付能力原则设立的税收优惠制度,核心在于对符合条件的重组交易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降低重组现金流压力,支持企业资源整合。

 

  1. 政策依据

其核心政策依据包括: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4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40 号)

 

 

PAR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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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

核心定位与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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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第五条,企业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缺一不可:

 

  1. 合理商业目的要件

需证明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税为主要目的。实务中需从重组交易实质结果、商业逻辑、重组后经营规划等维度举证,例如通过业务协同性、市场拓展需求等说明,避免被认定为“避税型重组”。

 

  1. 资产/股权比例要件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财税〔2014〕109 号将原 75% 下调);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合并 / 分立:无明确比例要求,但需结合分步交易规则综合判断。

 

  1. 连续经营性要件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例如合并企业需保持被合并企业核心业务的延续性,不得立即出售重组取得的核心资产。

 

  1. 股权支付比例要件

重组交易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其中:股权支付: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形式;非股权支付: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及承担债务。

 

  1. 取得锁定的要件

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原持有转让企业 20% 以上股权的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PAR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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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中的高频风险点与防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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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分步交易的合并判定风险

企业在重组前后连续 12 个月内分步进行资产 / 股权交易的,税务机关将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并视为一项重组交易。例如:

      先以现金收购少数股权(20%),3 个月后实施吸收合并,合并计算时非股权支付占比 20%,不符合 85% 比例要求,不得适用特殊性处理;

      先增资再短期内无偿划转股权,若增资目的仅为满足划转形式要求,将被认定为无合理商业目的,否定特殊性处理资格。

     防控策略:

     重组前制定完整交易方案,确保分步交易间隔超过 12 个月,或在第一步交易时即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承诺整体符合条件。

 

  1. 备案程序缺失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行备案制,需由重组主导方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包括重组协议、股权支付证明、商业目的说明等。未备案或备案资料不全的,自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防控策略:

      重组完成后 15 日内启动备案流程,确保资料涵盖交易全链条凭证,必要时聘请税务师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PART6

实操建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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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期规划与专业协同

重组方案设计阶段同步开展税务测算,重点验证五大条件的合规性,避免因比例不达标或商业目的不足导致无法适用优惠。

     涉及复杂交易(如跨境重组、分步交易)时,联合律师、税务师共同制定方案,必要时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交易实质。

 

  1. 政策实效性与资料准备

企业在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关注相关政策的时效性和最新变化,确保合规操作。

      企业需要准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协议、股权支付凭证、资产评估报告等。这些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以便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和确认。

 

  1. 后续监控与证据留存

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企业还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后续管理和监控,重组后 12 个月内建立股权锁定及经营监控机制,避免触发“股权转让”或“经营变更”的违规条款。

      企业应当注意留存商业目的说明、股权支付凭证、经营连续性证明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结语

 

     近年来,不乏虽已注销,但因企业存在税务问题,被“起死回生”补缴税款或由其股东补缴税款的案例,免税非侥幸,而是“精密合规”的结果。当资产划转同时满足商业目的合理、权益与经营连续、会计处理可行、程序完备时,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重组、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资产企业,都建议进行风险排查,以免后期补缴税款产生大额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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