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经询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能否少预缴一些,到次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再补上,这样税务局查到少预缴企业所得税,会加收滞纳金吗?
首先,我们来看税收征管法关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事实上,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是企业法定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预缴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税率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是法定义务(我们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一下,如果预缴可以随意不交,而都到汇缴才交,那预缴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况且预缴期限也是早于汇缴。因此,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当预缴的税额,否则是需要加收滞纳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