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暂估成本所得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5-05-1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2024年企业暂估成本,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2025年7月收到了发票,那么是做2024年汇算清缴的更正申报还是该发票做为2025年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减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5-05-15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