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很多财税同行对劳务派遣、离退休人员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统计、税务、残保金、社保等场景下职工人数统计口径搞不清楚,其差异分析及实操要点总结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1、劳务派遣人员
是否计入职工总数:计入,但需满足条件(工资直接发放+年工作时间≥183天);
科技人员的认定:仅限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不可计入。
研发费用归集:仅归集直接发放的工资,不包含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2、离退休返聘人员
是否计入职工总数:不计入(即使签订劳动合同);
研发费用归集:劳务报酬可计入“其他费用”(上限为研发总费用的20%)。
二、统计部门口径(国家统计局)
1、劳务派遣人员
统计规则:由实际用工单位统计(“谁用工、谁统计”),需单列“劳务派遣人员”指标。
2、离退休返聘人员
统计规则: 返聘时间≥3个月 或报酬≥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需计入从业人员总数; 单独列示为“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三、税务处理口径(企业所得税)
1、劳务派遣人员
费用扣除:企业直接支付工资:按“工资薪金”扣除(需代扣个税);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按“劳务费”扣除(需取得增值税发票)。
残保金计算:是否计入用工单位职工人数存在争议(部分地区按实际用工统计)。
2、离退休返聘人员
费用扣除: 按“劳务报酬”扣除(需发票或代开发票); 例外: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允许按“工资薪金”扣除。
残保金计算:一般不计入职工人数(因不缴纳社保)。
四、小微企业口径
1、小微企业员工人数的政策依据是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员工人数是核心指标之一(如工业类小微企业需满足“从业人员≤300人”)。
-统计范围:
包含: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兼职、临时工; 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统计)、离退休返聘人员(视为劳务关系)。
2、根据工信部划型标准,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统计,用工单位(小微企业)不计入。
例外情况:若劳务派遣人员实际由小微企业直接管理并支付工资(未通过派遣公司),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需计入员工人数。 实操风险: 若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存在“假派遣、真用工”,可能被税务或劳动部门要求补缴社保或重新认定劳动关系。
3、离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计入小微企业员工人数的政策规定: 离退休返聘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则上不计入小微企业员工人数。 例外情况:部分地方统计口径可能要求将长期返聘(如≥3个月)人员纳入从业人员总数,需咨询当地主管部门。税务风险: 若返聘报酬未通过发票结算,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隐性工资”,导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失效。
4、税务口径(小型微利企业)总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中“从业人数≤300人”的统计口径与工信部一致,不含劳务派遣和返聘人员。
五、残保金计算口径
1、劳务派遣人员
政策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统计规则:
用工单位:需计入职工人数(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明确要求);
派遣单位:不计入(因其非实际用工方)。
风险提示:地方政策差异大(如广东允许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协商责任分担)。
2、离退休返聘人员
统计规则:
不计入职工人数(因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需缴纳社保); 例外情况,若地方政策要求按“实际用工”统计,可能需计入(需咨询当地残联)。
六、社保参保口径
1、劳务派遣人员
参保责任:
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保(五险); 用工单位仅承担工伤保险补充责任(如江苏、浙江)。
2、离退休返聘人员
参保规则:
无需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规定); 特殊情形: 部分地区试点单缴工伤保险(如广东、江苏);可自愿购买商业保险(如意外险)。
七、企业实操建议
1、高新技术企业:
建立人员分类台账(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返聘人员),明确研发费用归集边界。
2、残保金优化:
劳务派遣用工需与派遣公司明确残保金责任(通过协议约定); 返聘人员尽量签订劳务协议,避免计入职工人数。
3、税务合规:
返聘人员报酬优先通过发票结算(避免被认定为隐性工资); 劳务派遣费用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税前扣除)。
4、数据一致性:
确保统计、税务、高新、社保台账逻辑一致(如职工总数差异需附说明)。
八、补充:劳务派遣人员中的残疾人计入哪一方
在处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残疾人是否计入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时,需结合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政策进行判断。
1、全国性法规口径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基本原则:
劳动关系归属原则:残疾人劳动关系归属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
残保金责任划分:
派遣单位:作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需将劳务派遣的残疾人计入自身职工总数,并履行安置残疾人的义务;
用工单位:原则上不计入残保金职工基数,但需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如地方政策无特殊要求)。
2、地方政策差异
部分地区对劳务派遣中的残疾人责任划分有特殊规定:
1)、北京、上海: 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将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计入职工总数,用于计算残保金缴纳义务;若派遣人员中有残疾人,用工单位可将其计入自身残疾人就业比例,但需与派遣单位协商相关证明材料。
2) 广东、浙江: 允许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通过协议约定残保金责任(残疾人可任选一方计入); 需向当地残联提交书面协议备案。
3)、其他地区: 通常默认由派遣单位承担残保金义务,用工单位无需重复计入。
3、实操建议
1)、协议明确责任: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残疾人的归属(是否计入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残保金基数),并留存相关证明(如残疾人证、劳动合同)。
2)、证明材料要求: 派遣单位申报,需提供残疾人证、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 用工单位申报:需额外提供与派遣单位的责任划分协议、实际用工证明(如考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