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9 17:46 来源:厦门税务
Atl(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6MA35Dxxxxx,法定代表人:胡*,身份证号码:430923********4411):
一、拟作出税务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
(一)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平舆县足康鞋业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开具90份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鞋*鞋面”“*鞋*休闲鞋”等,金额合计21,028,721.41元,税额合计2,733,733.79元,价税合计23,762,455.20元。
你公司提供平舆县足康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733,733.76元。
你公司已取得退税款2,064,670.19元,另有未退税款669,063.57元。
经查,你公司提供平舆县足康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已对你公司作出已退税款2,064,670.19元予以追回、未退税款669,063.57元不予退税的处理(你公司未缴回上述出口退税款,已形成欠税2,064,670.19元),本次检查不再对该部分税款作重复处理。
(二)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平舆县帕美鞋业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开具43份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鞋*鞋面”“*鞋*休闲鞋”等,金额合计8,294,854.24元,税额合计1,078,331.06元,价税合计9,373,185.30元。
你公司提供平舆县帕美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1,078,331.03元。
你公司已取得退税款1,078,331.03元。
经查,你公司提供平舆县帕美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已对你公司作出已退税款1,078,331.03元予以追回的处理(你公司未缴回上述出口退税款,已形成欠税1,078,331.03元),本次检查不再对该部分税款作重复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株洲瑞迅针织有限公司在2023年8月28日开具给你公司的21份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2份正负数合计为0元的发票)是虚开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纺织产品*男裤子”“*纺织产品*女裤子”等,金额合计1,778,633.61元,税额合计231,222.39元,价税合计2,009,856.00元。
你公司提供株洲瑞迅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31,222.39元。
你公司已取得退税款231,222.39元。
经查,你公司提供株洲瑞迅针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上述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已对你公司作出已退税款231,222.39元予以追回的处理(你公司未缴回上述出口退税款,已形成欠税231,222.39元),本次检查不再对该部分税款作重复处理。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5目的规定:
1.已退税款3,374,223.61元予以追回,未退税款669,063.57不予退税。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已对你公司作出已退税款3,374,223.61元予以追回、未退税款669,063.57不予退税的处理,本次检查不再对上述税款作重复处理。
2.你公司的上述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责令你公司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做相关的账务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株洲瑞迅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2023年营业收入13,380,158.69元,营业外收入0.00元,收入总额13,380,158.69元,应税所得率4%,核定应纳税所得额535,206.35元,应纳税额26,760.32元,已纳税额0.00元,应补26,760.32元。
责令你公司自行调整亏损弥补台账。
(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以上追缴企业所得税26,760.32元,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三、因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厦税二稽处告〔2025〕908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四、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19日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转载自进出口财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