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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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收入不达标!一上市高企补交10%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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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到一例关于“广州XX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致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公告”,因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致使高新收入占比未达到总收入的60%,不满足高企条件补交差额10%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 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基本情况
广州XX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获得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44009163,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自该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起连续三年内(2020年至2022年)可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均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22年度已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预缴,并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费用以及应缴所得税税额。
近日公司在税务系统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因税务部门认定的2022年度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调整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由此计算的202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为43,243,587.57元,较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增加15,218,214.65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3,243,587.57元。
二、 公司说明及对影响
1.公司根据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适用的所得税优惠税率15%对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和预缴。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取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或文件。
2.2022年公司将持有的原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行转让导致公司产生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据此,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认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与《2022年年度报告》已披露相关内容形成差异。公司对此事项尚存在异议,目前仍在就该事项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3.本次因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导致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增加支付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公司主观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经与年审会计师初步沟通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2022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增加支付的所得税税款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因上述事项以及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2023年12月9日到期,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被取消或到期后无法通过重新认定带来的所得税适用优惠税率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XX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 案情分析
001 如想享受15%的企税优惠,不仅仅在认定之前符合高新的条件,在认定后每年也有符合高新的认定条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注:须同时满足以下八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002 日常工作中,比较容易忽略收入总额的范围,例如:高企可能会有补贴收入,那补贴收入如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就需要并入收入总额。另外,投资收益,就像上述案例,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的口径。
那么企业总收入的口径是什么呢?
总收入=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
  • 销售货物收入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行)
  • 销售材料收入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0行)
  • 提供劳务收入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5行)
  •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7行)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行)
  • 利息收入或租金收入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2、13、14行)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2行)
  • 其他收入。
注意: 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调整数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
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003 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指标,研发费用,近三年的研发费用的占比也要符合要求。其实,这个在企业所得税年报的时候我们在填的时候就能看到比例的要求。
 
我们来看下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图片
对于收入指标、人员指标、研发费用指标每年都要符合条件。从上边案例猜测,可能在股转的时候没意识到这个问题,后来在财务填报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才发现这个问题,要不也不至于被动的补税。
004 想要享受税收优惠,就必须严格研究文件、政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日常工作的管控以及政策在实务中的运用。一旦一个小环节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高新企业重新认定不通过,造成补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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