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稽一罚〔2025〕5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钢结构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1,605,397.75
处罚日期:2025-04-08
违法事实:2021年,你单位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价税合计金额12423987.00元。
上述金额中有3041283.00元用于发放2021年员工工资、奖金,未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导致应扣未扣2021年个人所得税521532.85元。
上述收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2423987.00元已在2021年税前扣除,除去用于账外发放的工资薪金3041283.00元后,造成少计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9382704.00元,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1680789.14元。
处罚结果:处少缴企业所得税1680789.14元的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344631.32元,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1532.85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0766.43元,合计罚款1605397.7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