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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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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2025-05-1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5〕20号  发布时间:2025-04-26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聚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尽可能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规定等审查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请本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委托书要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由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布。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6月底前完成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组织的梳理、确认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梳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事项不得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行政执法事项梳理系统,开展行政检查事项梳理工作,推动全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数据同源、统一管理、动态更新。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设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并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主管部门编制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梳理本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并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认领由其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布。2025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检查事项的梳理、清单编制、认领、公布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公布行政检查标准,确保标准透明、一致。省、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3个月内,参照国家标准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公布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权限,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责任单位: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切实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严控现场检查,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要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经营规范情况等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抽查比例等。2025年6月底前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本领域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依法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年度频次上限。要将行政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根据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五)加强行政检查统筹,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现重点领域综合监管全覆盖,并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归并行政检查事项,形成一张综合性检查表单,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检查。推动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数据通过省大数据平台“一网通享”,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用,提升行政检查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六)规范入企检查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立即实施行政检查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要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入企行政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依法实施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需要企业进行整改的,要明确整改内容、标准、时限等,做好整改指导和复查工作,并对行政检查文书进行归档管理。入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入企活动也要扫码,不能扫码的,要通过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记录工作,严禁变相实施行政检查。省司法厅要根据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完善我省行政检查文书格式范本。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统一本领域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七)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再重复报批和备案。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责任单位: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八)坚持检查与服务并重,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结合行政检查梳理违法风险点,从源头上帮助企业防范化解违法风险。鼓励各地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注重说服教育、帮扶指导,帮助企业熟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提升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更多采取柔性执法方式。(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九)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对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本地、本系统、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对企业和社会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要进行重点监督。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行常态化执法监督,实行“伴随式”执法监督,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全流程、全方位、常态化、长效化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发挥工商联等在反映企业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提升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网上运行、管理和监督。尚未建成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部门要使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已建成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部门要按要求将执法数据推送至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依托省大数据平台,推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互联互通,解决数据重复录入问题,深化行政检查大数据运用和预警分析。(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十一)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严格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对实施乱检查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严肃追责;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积极回应企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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