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市(县)支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公安部门“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缴纳罚款、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交警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68 号)、《关于开展江苏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20〕18 号)等规定, 制定本通知,就我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 全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缴纳范围
1.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地与行为发生地均在江苏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江苏省内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江苏省财政厅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2.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地在江苏省范围内、行为发生地 不在江苏省范围内的,缴款人可在江苏省内缴纳罚款,也可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江苏省财政厅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地不在江苏省范围内且与行为发生地不在同一省内的,缴款人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跨省异地(包括江苏省)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二、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具体流程
(一) 罚款收缴流程
1. 省内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推 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7〕7 号)、《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 号)、《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 号)要求,2020 年江苏省财政厅、公安厅建立了新一代道路交通违法罚缴平台,通过财政、公安、银行信息共享,实现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和代理银行多渠道缴款。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在我省公安交警部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交管 12123”手机 APP 和代理银行的省内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缴纳罚款,并实时获得缴款结果与财政电子票据。
2. 跨省异地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缴款人可登录我省公安交警部门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交管 12123”手机APP 缴纳罚款,也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我省跨省异地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代理银行营业网点通过行内系统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违法信息,与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缴款人还可通过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缴款 3 日后,缴款人可从江苏省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einvoice.jsczt.cn)或江苏政务服务 APP 获取财政电子票据。
3. 代理银行。我省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征集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开展我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等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业务。目前,省内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代理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我省跨省异地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代理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代理银行提供通过本行代收渠道缴款的财政电子票据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
(二)罚款退付流程
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缴款人向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具体退付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范执行。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各地财政部门逐步做到退付流程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退付。
(三)资金清分流程
1. 代理银行按相关数据规范实现与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对接,实现通过代理银行渠道收缴的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信息、票据信息、资金汇缴信息等实时传输。
2. 代理银行按 T+1 工作日将收到省内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和其总行划转的跨省异地道路交通违法罚款资金汇缴到江苏省 财政厅清分银行账户。
3. 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渠道按 T+1 工作日将收到的道路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划转到江苏省财政厅清分银行账户。
4. 清分银行在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当日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按地区代码、收费项目、银行账户及时划转到各级财政国库(专户)。目前,江苏省财政厅清分银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5. 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及时缴入同级国库,并在支付系统报文附言中注明“103050101 公安罚没收入”等信息。
6. 银行代收手续费仍按相关规定执行,由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归集并支付。
(四)罚款信息查询
市县财政部门可登录“江苏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http://10.64.207.39:7001/portal),查询本地区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资金清分以及已缴纳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信息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确保完成实施工作。
1. 江苏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做好本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实施和落实工作。江苏省财政厅与代理银行(或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接收罚款的银行账户、缴库方式、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等。
2.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省公安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建立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与省统一公共支付平 台数据传递接口和对账机制,将已缴纳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信息按日分地区传递给省财政厅。
3.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收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4. 各代理银行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宣传省内和跨省异地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的措施,禁止代理银行营业网点以各种理由对群众缴款不予受理或者推诿、搪塞,违者坚决倒查责任。
5. 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实施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四、其他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53 号)和《关于江苏省全面实施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16〕1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