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项常有人询问的热点问题,只是具体涉及的设备名称不同,有时是电梯,有时是中央空调,有时是自动扶梯,还有就是智能化楼宇设备等,它们的”共性特点就是,从生产厂家出厂及销售时是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安装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后就形成其附属设施(或称附属设备、其他设施,下同),也就是成为了该不动产的一部分。而问题则是,纳税人受托对其进行维修,取得的销售额属于增值税的哪种应税行为及适用税率的选择。
【问题】对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进行的维修,是按建筑服务9%还是按修理13%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销售额适用9%的税率。
政策依据:增值税“劳务﹣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销售额适用13%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以上两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均适用3%的征收率,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综合分析税收政策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这样处理:
对已经形成建筑物附属设施的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等进行的维修业务,应按照提供“建筑服务﹣修缮服务”依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并不构成建筑物附属设施(或称其他设施)的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等进行的修理业务,应按照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依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安装运行后的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等机器设备进行的维护保养业务,应按照提供“其他现代服务”依适用税率(征收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