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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一文通透!增值税销售额一般规定的底层逻辑与实操精要
发布时间:2025-05-29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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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深度剖析增值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详细阐述税务基本政策及其解读,通过问答形式解答常见疑问,梳理营改增前后政策变迁,分析税企争议点与稽查关键方向,结合实际案例说明销售额确定要点,并阐述相关会计实务操作,助力纳税人精准掌握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合规履行纳税义务,有效防控税务风险。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1)销售额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售价 100 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包装费 5 万元,这里的销售额应为 100 + 5 = 105 万元。

(2)含税销售额换算:若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 税率或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根据应税行为不同分为 13%、9%、6% 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通常为 3%(在特定时期或特定业务可能有优惠征收率)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 30.9 万元,征收率为 3%,则不含税销售额 = 30.9÷(1 + 3%) = 30 万元。

(3)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确定

折扣销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如,企业销售商品标价 10 万元,给予 10% 折扣,若销售额 10 万元与折扣额 1 万元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按 9 万元计算销售额;若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按 10 万元计算销售额。

以旧换新销售: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比如,企业销售新家电,售价 5000 元,消费者用旧家电抵扣 500 元,企业实际收取 4500 元,此时销售额按 5000 元计算;若为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企业实际收取 4500 元,则销售额按 4500 元计算。

还本销售: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如企业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产品,售价 20 万元,约定若干年后归还本金,销售额仍为 20 万元。

2.政策解读

(1)销售额涵盖范围全面性:将全部价款和各种价外费用纳入销售额,确保增值税税基完整。防止纳税人通过价外收费形式规避纳税义务,保障税收公平性。如企业不能以收取的手续费等名义不计入销售额,应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2)含税销售额换算合理性:明确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统一计算口径。使不同纳税人在不同销售定价方式下,都能准确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便于税务机关征管和纳税人申报。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能按此规则将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进行增值税计算。

(3)特殊销售方式规定针对性:针对折扣销售、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特殊销售方式,分别制定销售额确定规则。折扣销售规则鼓励企业采用规范折扣促销方式,同时防止企业利用折扣偷逃税款;以旧换新对一般货物和金银首饰区别对待,考虑到金银首饰交易特点;还本销售规则避免企业通过还本支出减少销售额,保证税收足额征收。

 

相关答疑

1.企业销售货物时,为购买方代垫的运费是否计入销售额?

答:如果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计入销售额 。例如,企业 A 销售货物给企业 B,代垫运费 1000 元,运输公司将发票直接开具给企业 B,企业 A 将发票转交给企业 B,此时这 1000 元代垫运费不计入企业 A 的销售额。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代垫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

2.企业销售货物后发生销售退回,销售额如何调整?

答: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例如,企业 C 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上月销售货物退回,应在本月销项税额中扣减退回货物对应的销项税额。

3.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例如,企业 D 为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1000 万元,支付分包款 300 万元,其销售额 = 1000 - 300 = 700 万元。

 

政策变迁

1.营改增前

范围局限:增值税主要针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确定相对简单,主要围绕货物销售价款及相关价外费用 。对于服务类业务,多属于营业税范畴,营业税销售额与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规则不同 。如建筑服务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存在类似增值税简易计税下扣除分包款确定销售额的情况 。

特殊业务处理差异:对于一些特殊销售方式,如折扣销售、以旧换新等,虽有规定但与营改增后增值税涵盖更广业务范围下的规定存在细节差异 。例如,营改增前对于销售折扣在发票开具等方面要求不够细化,营改增后对不同应税行为下折扣销售发票开具及销售额确定有更全面规范。

2.营改增后

范围拓展:增值税征收范围大幅扩展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领域,销售额确定规则也相应完善 。对于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现代服务等各类服务,都明确了销售额确定方法 。如建筑服务简易计税下扣除分包款确定销售额,完善了增值税在建筑行业的征管,避免重复征税 。

统一规范:将各类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确定规则进行整合,形成更系统的体系 。在折扣销售、以旧换新等特殊销售方式下,对不同应税行为适用统一的基本规则,同时考虑各行业特点进行微调 。例如,在销售服务中发生折扣,同样遵循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税的规则 。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价外费用认定争议

企业和税务机关可能在某些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上存在分歧 。企业可能认为部分费用是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代收代付等,不应计入销售额 。例如,企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若符合相关规定可不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但企业与税务机关对是否符合规定理解不同,可能引发争议 。税务机关会依据政策规定,从费用性质、是否与销售行为紧密相关等方面判断 。

争议点二: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确定争议

在折扣销售中,企业和税务机关可能在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以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税上有争议 。企业可能认为发票开具虽不规范但业务实质符合折扣销售,税务机关则严格按发票开具要求判断 。如企业折扣额和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 “金额” 栏分别注明,而是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企业认为应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税,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规定,应按全额销售额计税 。

 

稽查焦点

1.销售额完整性稽查

税务机关重点检查企业销售额是否完整申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少计价外费用等行为 。通过比对企业发票开具数据、银行流水、合同协议等资料,判断企业是否如实申报销售额 。例如,检查企业是否将销售货物时收取的违约金等价外费用未计入销售额申报纳税 。

2.特殊销售方式合规性稽查

对于特殊销售方式,稽查企业销售额确定是否合规 。检查折扣销售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等销售额计算是否正确 。如对企业以旧换新销售,检查是否按规定区分一般货物和金银首饰确定销售额,防止企业错误计算销售额以少缴增值税 。

 

相关案例

案例背景

企业 E 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 E 在销售电子产品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计入销售额申报纳税;二是在一次折扣销售中,折扣额和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却按折扣后销售额申报纳税 。

案例分析

税务处理:对于企业 E 未将延期付款利息计入销售额问题,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相应增值税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对于折扣销售发票开具不合规仍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税问题,税务机关责令企业按全额销售额重新计算增值税,补缴少缴税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

案例启示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准确把握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如实申报全部销售额 。对于特殊销售方式,严格按规定操作,尤其是发票开具等关键环节 。加强内部税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

 

会计实务

1.一般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 。例如,企业 F 销售一批产品,不含税销售额 80 万元,增值税税率 13%,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9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0

若存在价外费用,如收取包装费 5 万元(含税),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 5÷(1 + 13%)≈4.42 万元,销项税额 = 4.42×13%≈0.57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42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00

2.特殊销售方式会计处理

折扣销售:若符合规定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税,假设企业 G 销售商品标价 10 万元,给予 10% 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9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90000÷(1 + 13%))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80000×13%)

           以旧换新(一般货物):企业销售新货物售价 5000 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5650

      库存商品 - 旧货物 500(假设旧货物作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

 以旧换新(金银首饰):企业实际收取 4500 元(不含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旧金银首饰成本]

      贷:库存商品 - 旧金银首饰 [旧金银首饰成本]

 

总结

本文全面阐述了增值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相关内容,涵盖政策规定、解读、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案例及会计实务。纳税人需精准掌握销售额确定规则,规范税务处理,防范税务风险,确保增值税缴纳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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