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5号令),在开展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部分中央直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推动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丹江口水利枢纽供农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012元(不含增值税,含税价按照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增值税政策计算并执行,下同),供非农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073元;三门峡水库供农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008元;沂沭泗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006元,供非农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056元;察尔森水库供农业用水价格分两步到位,第一步调整至每立方米0.022元,第二步自2027年1月1日起调整至每立方米0.028元。三门峡水库和察尔森水库的非农业供水,供需双方已形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陆水水利枢纽、海河下游局水闸工程、尼尔基水利枢纽3个水利工程供水(保水)实行协商定价,由供需双方结合水资源稀缺程度、受水区用户承受能力、工程良性运行需要等因素,遵循平等原则协商确定。
三、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计量,据实核定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量,严格执行水价政策;加强成本约束,防止不合理成本上涨。要将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改进供水服务质量,加强支出管理,确保水利工程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四、受水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水价政策,加强对供需双方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五、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