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营租赁业务中未开票收到租金,该如何进行会计分录处理呢?
解答:
在经营业务中,出租方会计核算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在税务方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只有在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时才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应税收入。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未签署合同的服务实际提供时间)、开票时间、预收款时间中孰先的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按照提问描述的情形,可能存在:(1)收取租金的时间,早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提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2)收取租金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的。
企业只要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管是否开具发票,企业都需要按规定做纳税申报,未开具发票的直接做“未开票收入”申报。承租方如何需要发票的,出租方在后期可以按规定补开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再红字冲减“未开票收入”申报金额。
会计核算:
1、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不管是否实际收取租金,按月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某某承租方
贷:其他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2、提早收取租金,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某某承租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实际收取租金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或未签署实际服务时间):
(1)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预收账款-某某承租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实际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某某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