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记在职工福利费能税前扣除吗?
如果记在办公费不能扣除吧,但记在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企业税前扣除需满足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若无法证明与企业经营直接相关,通常视为个人消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能证明通讯费用于企业经营(如销售岗位与客户沟通、高管公务联络等),理论上是可凭个人抬头发票税前扣除。或者,企业将通讯费直接并入工资薪金:如果通讯补贴纳入企业工资制度、固定发放并与工资一并代扣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扣除(需符合工资合理性要求)。
理论上,通讯费如果属于福利费范围,可在工资总额14%内扣除。但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明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部分地区(如北京、江西)明确禁止将个人抬头通讯费计入福利费扣除。
计入“办公费”,通常也会被认定为不合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因为办公费通常要求发票抬头为企业,以证明是企业为开展正常办公活动而发生的支出。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难以直接证明其与企业办公活动的直接关联性,不符合办公费税前扣除的凭证要求。
不过,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和要求。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明确回复,企业取得的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合规处理建议:
(1)最优方案:纳入工资薪金
将通讯补贴纳入工资制度,固定发放并代扣个税。例如:按月发放固定通讯补贴,与工资合并计税。优点是无需发票,可直接税前扣除(需符合工资合理性要求)。
(2)次优方案:企业统一集团户
公司统一与通信服务商协商并开通集团户,由公司统一缴纳电话费,然后开具公司抬头发票,全额税前扣除;优点是避免个人发票风险,费用据实列支;风险依然存在,集团户下个人电话费也存在个人消费的情形,税务局深究也会发现。
(3)风险规避:避免以“福利费”名义报销个人抬头发票,尤其是当地税务机关明确禁止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