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那么,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相关答复(2025-03-31):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另外,关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也就是说,关键不是“首套住房”,而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