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可否凭借收款凭证追补至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解答:
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凭借收款凭证等追补至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 年第 28 号)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不过,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告知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等情况,需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只有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时,才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