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剑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辽宁大学特聘教授
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宪法为统领,将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战略方针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此背景下,税法通过明确经营主体的税收权利与义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与民营经济促进法形成“法治固本—政策增效”的协同范式。二者同向而行、同频共振,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体现了我国民营经济治理从政策引领到法治赋能的转变。税法与其理念相契,共同推动民营经济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
以宪法之锚固治理根基。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将党的二十大“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部署具象化为法律文本,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两个毫不动摇”,这与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条款形成闭环。同时,税法以宪法第五十六条“依法纳税”义务为原点,通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框定税收征管边界,消除不同所有制隐性税负差异,从法律层面保障市场经济平等竞争,以及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以发展之舵引制度创新。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税法皆将促进发展作为立法基本遵循,通过构建发展型法治范式,实现制度创新。民营经济促进法对破除垄断壁垒、强化产权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激活市场内生动力。如第十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打破了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壁垒;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国家重大技术攻关,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内容,有助于构建高效创新生态体系,其将与税法中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跨区域税收协同共治等内容形成叠加效应。
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税法理念相契,作为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和“两个健康”发展要求的制度性回应,为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提供了系统化法治方向,推动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
共建民营经济发展之制度框架
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税法通过制度耦合,以制度供给的精准匹配与动态调适,形成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质化制度框架和法治生态,彰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文明的实践智慧。
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宗明义,在总则强调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关键领域构建法治框架,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税法中,高质量发展贯穿始终,如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培育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运用税式支出工具,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托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提升资源配置整体效能等。
提供权力限制和公平竞争的二维法治保障。在权力限制维度,民营经济促进法严格限定强制措施使用条件,禁止滥用行政或司法权力干预企业经营,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税法中,“平等保护”与“税权约束”双轨并行,旨在构建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如新发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更加强调税务部门依法履职的要求,通过完善税务执法权力行使程序,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公平竞争维度,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税法通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治理违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重复征税等现象,以税收中性护航“非禁即入、要素平等”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构建要素协同配置体系以实现创新效能。民营经济促进法设有“科技创新”专章,规定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举措。同时,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股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以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完善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激活创新资本。税法以政策协同激活创新要素流动,如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机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激励研发活动开展;通过推行绿色税制,对进行升级改造、加强排污治理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引导资本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
完善责任机制,实现法治化风险防控。为保障法律权威性,民营经济促进法设有“法律责任”专章,对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明确了相应责任追究机制。税法在执法层面,明确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设置追责条款;在司法层面,建立涉税纠纷快速响应机制,严查重复征税、选择性执法;在跨部门协作层面,规定数据依法获取和互通,多措并举推进税务执法透明化、涉税风险可控化。
共促民营经济发展之多维动能
笔者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施行,给予税法新的发展契机。未来应持续深化税收法治建设,为民营经济营造“公平竞争、创新驱动、风险可控”的税收营商环境。
继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继续推进消费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同时尽快完成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清理规范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健全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机制,避免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对待;构建合理透明税费法律体系,建立涉企税费政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效稳定民营企业政策预期。
实施多方位创新激励。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备加速折旧等创新支持政策,降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适用门槛,对科技型民营企业给予税收支持倾斜;针对区域禀赋差异,完善特色化税收政策,如对经济落后地区扶持类产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民营资本流向优势产业;进一步发挥绿色税制正向引导效应,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转型升级。
以数字化转型提升征管效能。持续健全“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体系,持续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提升办税效率。此外,加快第三方数据共享,精准识别企业经营状况,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纳税信用支持。
加强部门间协作与监督。继续推动税务、公安、法院等多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机制的建设,强化监管合力。完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强化税务法庭职能,推动税收司法专业化,实现司法审查对税收裁量权的有效制约。同时,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通过内部监察、外部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税收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如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评估,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享受税收优惠。
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税法的协同共进,既是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良性互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文明的生动诠释。相信随着税制改革与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优化,民营企业将持续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