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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3亿余元被定偷税,小税种风险不可忽视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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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点评

近日,一地税务机关公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公司2013年至2016年间少缴耕地占用税9000余万元、2013年至2022年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000余万元,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仍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偷税,因部分事项已超过五年的处罚追溯期,故对该公司2018年至2022年期间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余万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00余万元。

本案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虽为小税种,但若企业对相关的纳税义务、计税依据等理解不当,则面临如本案补税金额大、滞纳金高甚至是定性偷税的风险。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根据规定的税额按年计算。因此,纳税人应充分理解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要素、是否存在特殊的计税情形等等,避免引致涉税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定性偷税的事项,税务机关对税款的追缴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稽查、复议或诉讼等程序中从偷税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结果等方面充分申辩,防范巨额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甚至是逃税罪的法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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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稽一罚﹝2025﹞10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3-19

处罚内容仅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3573509.4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1178.675471

违法行为类型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违法事实

(一)耕地占用税: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认定企业占用土地面积、地类及时间的回函》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县境内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占地情况的认定、**规划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测绘数据、以及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账簿等资料的检查情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共少缴耕地占用税92711242.58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认定企业占用土地面积、地类及时间的回函》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县境内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占地情况的认定、**规划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测绘数据、以及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账簿等资料的检查情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7月至2018年4月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630859.75元,2018年5月至2022年12月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3573509.42元,共计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4204369.17元。

2022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对**新能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经开税通(2022)34号】),通知**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如实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未申报缴纳的税款,逾期未申报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办理申报纳税。

2023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对**新能源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督促该企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该企业逾期未申报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于2023年2月2日对**新能源进行了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并于2023年2月8日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前如实申报包括但不限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并缴纳税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未如实申报缴纳相关税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因该企业耕地占用税的偷税行为已超出五年的处罚期,所以不予处罚”。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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