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公司: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国九条”及“1+N”系列政策文件要求,提升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子公司及业务条线的“垂直化”管理,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充分征求监管部门和行业意见建议,制定了《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试行)》,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报备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
1.《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试行)》.pdf
2.《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试行)》起草说明.pdf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维护证券公司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染,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由证券公司及其下设的各级附属机构组成。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境内外各级子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对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评估和控制并表管理体系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 证券公司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公司治理、业务协同与内部交易管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
第二章 并表管理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并表管理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充分考虑业务复杂性和风险相关性,合理审慎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被投资主体,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一)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并表范围的机构;
(二)证券公司对被投资机构不构成控制,但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潜在损失足以对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造成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数据安全风险、声誉风险等。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纳入并表管理机构的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纳入并表管理业务范围。
第八条 证券公司并表管理原则上应当逐级开展。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战略作用、风险实质等情况,跨级对附属机构进行并表管理。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并表管理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架构,确保其与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整体业务性质、资本实力、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整个并表管理体系组织架构清晰,保持体系内股权结构合理、透明,减少不必要的交叉持股、多层控股,避免造成组织架构混乱、管理责任不清、报告路线复杂等问题。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公司治理的独立性。附属机构应当在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统一制度框架下,细化完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体系。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参与相关经营机构管理,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对相关经营机构施加影响,损害相关机构、其他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涉及境内外上市主体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等制度。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监事或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附属机构充分履行相应的并表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层次清晰、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有效介入并表管理全流程管控,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并表管理基本制度,监督其在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的实施;
(二)审议批准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重大风险限额、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监督并确保经理层有效履行并表管理职责;
(四)审批有关并表管理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并表管理情况,结合并表管理情况适时调整公司发展战略;
(六)督促经理层解决并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董事会可单设并表管理委员会或授权其下设的已有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并表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并表管理的监督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和运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二)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行并表管理相关职责情况;
(三)督促董事会对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的,应当由行使监事会职权的监事或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承担并表管理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并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表管理制度和政策,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并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各附属机构的职责分工,确保并表管理的有效性;
(三)定期评估并表管理实施情况,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的管理状况,解决并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要求各部门、各附属机构及时报告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建立清晰明确的报告流程和报告路线,确保信息传导及时、充分,确保风险看得清、管得住。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表管理协作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部门或组织以统筹协调并表管理相关工作。各部门、各附属机构应当根据并表管理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履行具体并表管理职责,确保并表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纳入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并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对并表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视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发展情况,委托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审计机构、咨询机构等外部专业机构对并表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并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送年度并表管理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并表管理组织架构、并表范围、并表管理各要素执行情况和其他并表管理重大事项。
第四章 业务协同与内部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种类、区域布局、市场环境和自身并表管理能力,科学进行经营决策,不断提升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综合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各附属机构业务特点,指导其围绕总体战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合理配置并表管理体系资源,对体系内成员之间开展的外包服务、交叉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统筹规划附属经营机构定位,确保各附属机构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市场定位,避免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业务混同操作。
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
构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划分业务范围。不同行业经营机构之间开展同类业务的,应当在符合所属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规范、独立运作,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并表管理体系内建立并持
续完善内部隔离墙及利益冲突体系,通过审慎隔离业务、人员和信息等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并表管理体系内部无序传递和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染。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可基于并表管理的合理需要,依法依规在并表管理体系范围内采集和运用并表管理所需数据。
证券公司附属经营机构所属地域、行业对数据获取、使用和共享有明确规定的,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于风险管理必要性原则,通过数据脱敏、加密处理等方式获取所需风险信息,严格控制敏感信息的接触范围和用途,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并表管理体系内部交易进行并表管理,充分关注潜在利益输送、虚增资本、转移收入、风险传染、监管套利和其他对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表管理体系内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与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之间的金融市场交易及衍生交易、资金拆借(借款、融资融券、回购等)、贷款、担保、交叉持股、资产转让等。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表管理体系内部交易管理制度,清晰界定重大内部交易,建立并执行重大内部交易审批决策程序。交易执行后,证券公司应当对重大内部交易实施持续性跟踪和评估,及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并表管理体系内建立与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明确的风险管理架构、制度、政策、工具、流程和报告路线等,对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的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报告、妥善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并表管理体系内推行稳健、统一的风险文化,形成与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与风险管理过程及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责任追究机制,并确保有效落实。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统筹制定风险偏好,建立覆盖各附属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限额体系,在并表管理体系范围内推行基本一致的风险偏好和管理流程,并对风险限额实施逐级有效分解。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并表管理体系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体系进行评估,内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临时评估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与评估的
标准和机制,规范计量和分析评估模型,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风险发生概率、影响程度等进行风险等级评价或量化排序,确定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关联性,识别并表管理体系内部风险传导路径,重点关注跨区域、跨市场、跨境经营以及内部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审慎评估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整体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并表管理体系综合压力测试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并表管理体系层面建立风险指标监测体系,实现对各类风险指标的集中监测,并对跨区域、跨市场、跨境的交叉风险点进行重点监测。
证券公司应当在并表管理体系层面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特征等,审慎设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监测指标出现预警或者超限情况,应当确保得到及时关注和稳妥处置。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并表管理体系层面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制定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和应急机制,能够及时处置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证券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风险外溢。
证券公司应当在并表管理体系层面建立流动性储备机制和外部救助安排,确保必要时能够获得外部应急资金等流动性支持。涉及境外子公司的流动性管理方案,应当关注资金跨境流动的可行性和运行效率。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并表管理体系内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报告机制,风险报告应涵盖各类风险和各附属机构风险信息,报告频率应当与附属机构业务风险特征相匹配。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清晰明确的报告路径,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在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传导,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并表管理体系风险汇总信息和重大风险事项。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并表管理体系内的集中度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建立和完善集中度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实现行业、区域、客户、业务等不同风险维度的数据和信息集中管理,加强集中度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关注集中度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全面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层面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管理机制,对体系内具有相同或类似属性的业务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统一监测,有效防范同一客户通过跨区域、跨市场、跨境、跨产品的复杂交易结构产生的合规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重视并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每年度制定的信息系统专项预算应当覆盖并表管理的系统资源需求,建设满足并表管理需要的信息科技系统,确保能够准确、全面、及时获取附属机构的相关信息并实现对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数据进行筛选、处理、计量、监测等功能,建立健全有效的并表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机制,配备与业务发展和管理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保障各项资源投入,夯实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保障。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坚持资本集约型、高质量稳健发展,聚焦主责主业,对各附属机构和各业务条线进行合理的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将资本水平始终维持在监管要求及满足业务发展需求之上,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和回报水平。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资本规划并实施资本管理,坚持合理性和审慎性原则,强化前瞻性风险评估和资本管理,定期评估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的战略目标、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外部环境对资本的影响,确保整体及单体层面具备充足资本和流动性储备,持续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附件计算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定期向协会报送报表,并根据证券公司附属机构数量、业务复杂程度、内部管理需要等,构建反映并表管理体系整体风险水平、各类风险水平以及资本充足水平的指标体系,建立日常管理和预警处理机制,并逐步实现各项指标的系统计算和监测,及时掌握资本使用情况及业务风险状况。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本指引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提升并表管理能力。
第三十八条 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开展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了解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总体架构、股权结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情况,关注证券公司跨区域、跨市场、跨境经营的附属机构风险状况对并表管理体系的影响,掌握整体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证券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指引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协会将按规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已正式实施并表监管试点的证券公司,本指引的过渡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其他下设有境外附属机构的证券公司,过渡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其余证券公司过渡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三年。
证券公司并表管理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
表 1:
证券公司并表净资本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
行 次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扣减比例 |
应计算的金额 |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
净资产 注 1 |
1 |
|
|
|
|
|
减:优先股及永续次级债等 注 2 |
2 |
|
|
100% |
|
|
减: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 |
3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注 3 |
4 |
|
|
100% |
|
|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注 4 |
5 |
|
|
100% |
|
|
其他 注 5 |
6 |
|
|
100% |
|
|
减: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 |
7 |
|
|
|
|
|
对外担保金额及担保承诺 注 6 |
8 |
|
|
100% |
|
|
其他或有负债 注 7 |
9 |
|
|
100% |
|
|
加: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 注 8 |
10 |
|
|
|
|
|
减: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 注 9 |
11 |
|
|
|
|
|
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如被冻结) |
12 |
|
|
100% |
|
|
其他项目 |
13 |
|
|
|
|
|
核心净资本 |
14 |
|
|
|
|
|
加:附属净资本 注 10 |
15 |
|
|
|
|
|
借入的次级债(含永续次级债)注 11 |
16 |
|
|
|
|
|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 项目 注 12 |
17 |
|
|
|
|
|
净资本 注 13 |
18 |
|
|
|
|
|
附 1:期末或有事项 |
||||||
附 2: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注: 1. 净资产包括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 2. 扣减的优先股及永续次级债指合并报表中计入权益的优先股、永续次级债。 3. 长期股权投资应包括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计入上述科目的公司制基金,以及因直投业务持有的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4. 固定资产包括所有权权属明确的房产及其他固定资产。 |
- 其他资本扣除项包括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无形资产、待转承销费用、抵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其他资产,例如购买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预付款项等。持有的金融资产(含大宗商品现货)、承租业务使用权资产不扣减净资本。
- 对外担保金额不包括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担保承诺指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之间的担保及担保承诺予以抵销。
- 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扣除。对于证券公司在债券承销过程中设置定向转让条款,约定投资者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债券转让给承销商的,以及证券公司为境外子公司融资提供的担保涉及的或有事项净资本扣除额在本行填列。不含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之间的或有负债。
- 指由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可计入核心净资本或需从核心净资本中扣除的项目。
- 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各级担保承诺在并表时应予抵销,不增加净资本。
- 附属净资本不得超过核心净资本。
- 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参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及并表子公司发行的附有选择权的次级债,无论选择权属于证券公司或投资者,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在计入净资本时按剔除选择权年限的期限确定计入比例。
- 指由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可计入附属净资本的项目,包括优先股、应急可转债等。
- 净资本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之和。
- 计算净资本时,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扣减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作为计算基础;无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其账面余额作为计算基础。
- 非特殊说明,6张计算表的并表范围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并表范围的机构(纳入会计并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除外)。结构化主体应根据其产品类型在对应项目进行填报,无需按照会计准则穿透并表后填报。
法定代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总经理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财务负责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首席风险官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制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表 2:
证券公司并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
行次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计算标准 |
风险资本准备 |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
1.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
1 |
|
|
|
|
|
其中:(1)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规模 注 1 |
2 |
|
|
|
|
|
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 数、沪深300指数、中证500 指数成分股 注 2 |
3 |
|
|
8% |
|
|
一般上市股票 注 2 |
4 |
|
|
25% |
|
|
流通受限的股票 注 2 |
5 |
|
|
50% |
|
|
其他股票 注 2 |
6 |
|
|
80% |
|
|
权益类基金 注 3 |
7 |
|
|
|
|
|
其中:指数基金 |
8 |
|
|
5% |
|
|
其他权益类基金 |
9 |
|
|
10% |
|
|
股指期货、权益互换及卖出期权 注 4 |
10 |
|
|
20% |
|
|
买入期权 注 4 |
11 |
|
|
100% |
|
|
其他 注 5 |
12 |
|
|
|
|
|
(2)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规 模 注 1 |
13 |
|
|
|
|
|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开债 |
14 |
|
|
0% |
|
|
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 注 6 |
15 |
|
|
1% |
|
|
地方政府债 注 6 |
16 |
|
|
5% |
|
|
同业存单 |
17 |
|
|
5% |
|
|
信用评级 AAA 级的信用债券、银 行承兑汇票 注 6 |
18 |
|
|
10% |
|
|
信用评级 AAA 级以下, AA 级 (含)以上的信用债券、银行承 兑汇票 注 6 |
19 |
|
|
15% |
|
|
信用评级 AA 级以下, BBB 级 (含)以上的信用债券、银行承 兑汇票 注 6 |
20 |
|
|
50% |
|
|
信用评级 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 券、银行承兑汇票 注 6 |
21 |
|
|
80% |
|
|
非权益类基金 注 7 |
22 |
|
|
|
|
|
其中:货币基金 |
23 |
|
|
5% |
|
|
利率债指数基金 注 7 |
24 |
|
|
6% |
|
|
其他非权益类基金 |
25 |
|
|
10% |
|
|
国债期货、债券远期、利率互 换、外汇衍生品 注 4 |
26 |
|
|
20% |
|
|
集合及信托等产品 注 7 |
27 |
|
|
|
|
|
其中: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
28 |
|
|
5% |
|
|
分级产品中的非优先级 |
29 |
|
|
50% |
|
|
其他 |
30 |
|
|
25% |
|
|
单一产品 注 7 |
31 |
|
|
50% |
|
|
大宗商品现货(含黄金) |
32 |
|
|
8% |
|
|
大宗商品衍生品(不含期权) 注 4 |
33 |
|
|
20% |
|
|
非权益类期权 注 4 |
34 |
|
|
|
|
|
其中:买入期权 |
35 |
|
|
100% |
|
|
卖出利率(外汇)期权 |
36 |
|
|
20% |
|
|
卖出商品期权 |
37 |
|
|
20% |
|
|
信用衍生品 注 4 |
38 |
|
|
|
|
|
其中:买入信用衍生品 注 4 |
39 |
|
|
100% |
|
|
卖出信用衍生品 |
40 |
|
|
20%/60% |
|
|
仓单服务 注 9 |
41 |
- |
- |
- |
|
|
其他 注 5 |
42 |
|
|
|
|
|
(3)已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及 其衍生品 注 8 |
43 |
|
|
|
|
|
权益类证券 |
44 |
|
|
5% |
|
|
权益类衍生品 |
45 |
|
|
5% |
|
|
(4)已对冲风险的非权益类证券 及其衍生品 注 8 |
46 |
|
|
|
|
|
非权益类证券 |
47 |
|
|
1% |
|
|
非权益类衍生品 |
48 |
|
|
1% |
|
|
(5)股权类投资 |
49 |
|
|
|
|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50 |
|
|
80% |
|
|
股权投资 |
51 |
|
|
100% |
|
|
2.信用风险资本准备 |
52 |
|
|
|
|
|
(1)融资类业务 注 9 |
53 |
|
|
|
|
|
其中:场内股票质押业务 注 9 |
54 |
|
|
|
|
|
其中:第一大股东高比例 质押 |
55 |
|
|
50% |
|
|
受限股股票质押 |
56 |
|
|
40% |
|
|
非受限股股票质押 |
57 |
|
|
15% |
|
|
低履约保障合约 |
58 |
|
|
加倍计算 |
|
|
其他 |
59 |
|
|
20% |
|
|
仓单服务 注 9 |
60 |
- |
- |
- |
|
|
保证金交易业务 注 9 |
61 |
|
|
|
|
|
其中:维保比200%(含) 以上 |
62 |
|
|
5% |
|
|
维保比200%(不 含)以下 |
63 |
|
|
15% |
|
|
其他场内融资类业务 注 9 |
64 |
|
|
10% |
|
|
场外融资业务 注 9 |
65 |
|
|
30% |
|
|
(2)应收账款 注 10 |
66 |
|
|
|
|
|
其中:账龄 1 年以内(含 1 年) |
67 |
|
|
10% |
|
|
账龄 1 年以上 |
68 |
|
|
100% |
|
|
应收股东及关联公司款项 注 10 |
69 |
|
|
100% |
|
|
(3)逆回购交易 注 11 |
70 |
|
|
|
|
|
其中:交易所债券质押式逆回购 注 11 |
71 |
|
|
1% |
|
|
其他逆回购交易 |
72 |
|
|
10% |
|
|
其中:信用评级 AA 级 (含)以下的债券 逆回购交易 |
73 |
|
|
20% |
|
|
(4)银行贷款 注 12 |
74 |
|
|
|
|
|
其中:有担保 |
75 |
|
|
5% |
|
|
无担保 |
76 |
|
|
10% |
|
|
(5)融资租赁类 注 12 |
77 |
|
|
|
|
|
其中:政府及公共服务 |
78 |
|
|
2% |
|
|
一般企业 |
79 |
|
|
10% |
|
|
零售(个人、小微企业) |
80 |
|
|
8% |
|
|
(6)其他 |
81 |
|
|
|
|
|
3.操作风险资本准备 注 13 |
82 |
|
|
|
|
|
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 |
83 |
|
|
12% |
|
|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 |
84 |
|
|
12% |
|
|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财务顾问 业务净收入 |
85 |
|
|
15% |
|
|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 |
86 |
|
|
15% |
|
|
证券自营业务净收入 |
87 |
|
|
18% |
|
|
融资类业务净收入 |
88 |
|
|
18% |
|
|
其他业务净收入 |
89 |
|
|
18% |
|
|
4.汇率风险资本准备 注 14 |
90 |
|
|
3% |
|
|
5.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
91 |
|
|
|
|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注 15 |
92 |
|
|
|
|
|
单一资管计划 |
93 |
|
|
|
|
|
其中:投资标准化资产 |
94 |
|
|
0.1% |
|
|
投资股票质押 |
95 |
|
|
3% |
|
|
其中:低履约保障 合约 注 9 |
96 |
|
|
6% |
|
|
投资其他非标资产 |
97 |
|
|
3% |
|
|
高杠杆产品 注 15 |
98 |
|
|
|
|
|
集合资管计划 |
99 |
|
|
|
|
|
其中:投资标准化资产 |
100 |
|
|
0.1% |
|
|
投资股票质押 |
101 |
|
|
5% |
|
|
其中:低履约保障 合约 注 9 |
102 |
|
|
10% |
|
|
投资其他非标资产 |
103 |
|
|
5% |
|
|
高杠杆产品 注 15 |
104 |
|
|
|
|
|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 注 16 |
105 |
|
|
|
|
|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 |
106 |
|
|
0.2% |
|
|
非标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 |
107 |
|
|
2% |
|
|
非标私募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 |
108 |
|
|
1% |
|
|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业务 注 17 |
109 |
|
|
|
|
|
其中:场内资产支持证券 |
110 |
|
|
0.5% |
|
|
场外资产支持证券 |
111 |
|
|
2% |
|
|
主经纪业务结算风险 注 18 |
112 |
|
|
|
|
|
其中:债券质押式正回购结算业 务 |
113 |
|
|
1% |
|
|
柜台业务结算风险 注 18 |
114 |
|
|
2% |
|
|
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服务 注 19 |
115 |
|
|
1% |
|
|
黄金租借业务 注 20 |
116 |
|
|
2% |
|
|
6.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调整事项 |
117 |
|
|
|
|
|
分类调整前的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合计 注 21 |
118 |
|
|
|
|
|
分类调整后的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合计 注 21 |
119 |
|
|
|
|
|
附: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120 |
|
|
|
|
|
注: 1. 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包括:股票、存托凭证、权益类基金、股指期货、权益互换、权益类期权等。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包括:债券、非权益类基金、国债期货、债券远期、利率互换及其他利率衍生品、外汇衍生品、单一产品、集合及信托等产品、大宗商品现货和衍生品、非权益类期权、信用衍生品等。证券卖空交易,应当以空头的绝对值计入相应的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对冲条件的,按照已对冲风险的标准进行计算。证券公司开展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在做市账户中持有的金融资产及衍生品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对应类别标准的90%计算。本规定所指衍生品,包含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2. 对于境外子公司,指数指当地股票市场上最有影响力的三大综合性指数。一般上市股票包含境外市场股票、优先股以及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份中做市并且持股市值与该股票市值比例低于5%的部分。流通受限的股票包含未上市流通、限制流通以及流动性较低的股票,具体指已发行尚未上市流通的新股、处于限售期的法人股、在一定期限内被锁定的股票以及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股份(包含做市并且持股市值与该股票市值比例高于5%的部分)。其他股票包含 ST 股票、*ST 股票、已退市股票和持有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股票。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计算。存托凭证参照凭证对应证券类别标准计算填列。股票不含转融通融入的证券。 3. 权益类基金(含公司制基金)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权益类指数基金(含 ETF)。 4. 国债期货、债券远期、利率互换、外汇衍生品(外汇期权除外)、其他固定收益类标的互换(包括以债券、固定收益类结构化票据、债券类指数、债券类基金等)和利率衍生品(包括利率期货、利率上下限、利率远期等,其他利率期权除外)、股指期货、权益互换、大宗商品衍生品(不含商品期权)投资规模分别按照合约名义价值总额的5%、50%、3%、3%、3%、15%、10%和10%计算。其中,上述其他固定收益类标的互换和利率衍生品填列在项目“国债期货、债券远期、利率互换、外汇衍生品”中。名义价值是指合约实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名义金额。期权主要包括权益类(股票、股指、ETF 期权等)及非权益类(利率、外汇、债券、商品期权等)。买入期权投资规模按照买入场内期权和买入场外期权的权利金价格之和计算。卖出场内期权投资规模按照 Delta 金额的15%计算。期权的 Delta 金额根据交易所公布的 Delta 系数进行计算。卖出场外期权投资规模按照该期权在给定压力情形下的最大损失的5倍计算(按照合约本身的损失测算,多头与空头合约不允许净轧差),且不低于名义金额的5‰。给定压力情形为:权益类标的证券价格以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20%;大宗商品标的价格以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15%;利率及外汇(非新兴市场国家货币)标的证券以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5%,其他固定收益类标的(包括债券、债券类基金、新兴市场国家外汇等)以标的 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10%。买入信用衍生品按照账面价值的100%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一级、二级交易 |
商卖出信用衍生品的,分别按照合约名义价值总额的20%、60%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结构化票据等内嵌衍生品的产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内嵌的衍生品按照对应类别计量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成员之间的衍生品交易予以抵销。
- 其他包括其他权益类和非权益类现货、衍生品等。
- 政策性金融债券特指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为得到中央政府正式支持发行的债券,如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获得中央政府支持的铁路建设债券等。地方政府债为地方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以长期信用评级为基准,短期信用评级 A-1 归入信用评级 AAA级以下、 AA 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 A-2 归入信用评级 AA 级以下、BBB 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 A-3 归入信用评级 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中。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发行主体无评级的归入 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债券信用评级信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信息为准。次级债券、永续债按照债券的信用评级(未评级的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下调一档计算。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熊猫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参照信用债评级标准计算填列。对于同时买入债券以及同一标的信用衍生品的,按照受保护债券净值及买入信用保护工具账面价值的 1%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持有债券面值超过合约名义价值的部分(即风险敞口净额),仍按照相关非权益类债券标准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母公司投资于子公司所发行的债券与子公司相关债务予以抵销。境外主权债、境外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包括多边开发银行债券)和境外地方性政府债(包括境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等均按信用评级进行分类,并根据“国际国内信用评级对照表”(见附件)的映射关系,计入相应等级的信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已经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评级按照票据承兑行和贴现行对应的信用评级孰低确定,如无评级,归入 BBB 级以下。
- 非权益类基金(含公司制基金)包括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商品 ETF、公募 REITs 等。利率债指数基金包括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为利率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的指数基金(含 ETF);集合及信托等产品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及信托产品等集合类产品。本规定中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管理的符合
《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监管规定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单一产品指证券公司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进行的一对一投资。私募基金、期货资管及基金专户等产品,应当区分集合和单一产品,分别对应填列。
-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为已对冲风险:(1)投资组合中的标的一致,或相关标的过去一年价格相关系数不低于
95%;(2)投资组合中相关投资为对冲目的而持有;(3)投资组合中的多头 Delta 或 DV01 绝对值与空头 Delta 或 DV01 绝对值的比例处于80%-125%之间。投资规模为多头规模的绝对值及空头规模的绝对值,衍生品多头规模、空头规模计算方法参照附注 4。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结构化票据等内嵌衍生品的产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内嵌的衍生品按照对应类别计量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成员之间的衍生品交易予以抵销。证券公司开展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在做市账户中持有的金融资产及衍生品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对应类别标准的90%计算。本规定所指衍生品,包含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 融资类业务包括保证金交易(融资融券、孖展等)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行权融资业务等,包括已转移至应收账款等其他会计科目下的金额。场内融资业务特指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融资类业务。其中,融券业务规模按照融出时证券的市值计算;融资融券、孖展业务及境外场内杠杆类融资业务,按照合约的维持担保比例(担保品/融资负债)分档确定计算标准。场内股票质押业务中,第一大股东高比例质押是指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增交易导致合计质押股份占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票质押交易,受限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标的为限售股或者减持受限股票的股票质押交易,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并购重组提供配套融资等情形除外。低履约保障合约是指合约利息或本金逾期90天以上,且履约保障比例低于130%的合约,按照对应类别标准的2倍计算。若合约同时符合多种条件,按最高档次标准计算。仓单服务
(包括仓单串换、仓单约定购回、仓单质押)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和信用风险资本准备应按照《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说明》(试行)计算期末余额。场外融资业务主要指在柜台市场、机构间市场开展的股票质押等融资类业务(新三板股票质押融资比照场外计算)。
- 放债人业务、IPO 融资及其他信贷类业务在此填列。其中,IPO 融资在 IPO 认购结果公布前按照发放贷款金额/认购倍数(按照10倍)计算业务规模,在认购结果公布后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计算业务规模。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拆出资金、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不包括交易结算规则规定期限内的应收款项(应收账款项目内境内外按照结算规则进行的未逾期的结算资金);不包括因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收股东及关联公司款项包括对股东及其关联公司的应收款项,以及证券公司对其子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应收款项(以化解风险为目的对子公司提供的短期流动性支持等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成员之间的应收股东及关联公司款项予以抵销。
- 逆回购交易按照融资余额计算。由境外合格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逆回购交易,参照填列至“交易所债券质押式逆回购”项下。其他逆回购交易包括作为逆回购方参与交易所债券协议回购、三方回购,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贵金属逆回购交易等。证券公司作为贷方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应按出借债券规模、参照“信用评级 AA 级(含)以下的债券逆回购交易”计算标准填列。
- 银行贷款(包括黄金租赁业务,且公司作为出借方)、融资租赁类业务以减值后的净额列示。
-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净收入,为近三个年度利润监管报表相应科目余额的平均数。经纪业务净收入包括代理买卖证券、交易单元席位租赁、金融产品代销业务收入。证券自营业务净收入为近三个年度利润监管报表“股权类金融工具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固定收益类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债权投资利息收入、其他债权投资利息收入”科目余额之和扣除相应利息成本后的平均数。若证券自营业务净收入为负,则按上一年末自营业务证券投资成本的3%计算。融资类业务净收入为近三个年度利润监管报表“融资业务利息收入”科目扣除相应利息成本后的平均数。其他业务净收入为近三个年度利润监管报表“营业收入”相应科目余额扣除以上各业务净收入后的平均数。
- 汇率风险资本准备统计的是因跨境结算产生的汇率风险。期末余额为涉及跨境结算业务产生的各种外币下净敞口绝对值之和。
- 资产管理业务包括证券公司管理的公募产品、私募资管产品(含控股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从事的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以产品市值为基础,按照实际投资金额分类计算,未实际投资规模(现金、银行存款等)不纳入计算。高杠杆产品为正回购余额与净资产之比超过40%的资管计划,其中超过40%低于 100%(含)的按照产品投向分类计算标准的5倍计算,超过100%的按照产品投向分类计算标准的2倍计算。作为管理人将其管理的产品投资于其他成员管理的产品不进行抵销合并。
- 该统计不含境外子公司。非标私募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非标私募投资基金,按照产品净值计算。私募基金分类以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公示信息为准。
- 该统计不含境外子公司。指证券公司承担管理人职责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产品存续规模计算。场内资产支持证券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因公募 REITs 产品发行需要,担任相关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相关产品存续规模无需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 债券质押式正回购结算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客户开展的债券质押式正回购业务,按待回购交易余额计算。柜台主经纪业务包括非集中清算模式下开展的场外证券借贷、场外衍生品等业务,按合约估值扣减收到的净现金担保品后的金额计算。
- 该统计不含境外子公司。指证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的财务顾问、居间介绍服务等业务,按照各项业务存续规模之和计算。
- 该统计不含境外子公司。按照黄金租借业务存续规模计算。证券公司开展黄金租借业务应当符合《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
- 分类调整前的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合计为市场风险资本准备、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汇率风险资本准备及特定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结果之和。各类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每年1月1日根据上年分类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系数为:连续三年 A 类 AA 级以上(含)为4,连续三年 A 类为0.6,A 类为0.8,B 类为 0.9,C 类为1,D 类为2。C 类为基准。
- 连续三年 A 类 AA 级以上(含)的“白名单”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后,可以试点采取内部模型法等
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
|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总经理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财务负责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首席风险官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制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表 3:
证券公司并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
行次 |
期末余额 |
转换系数 |
计算结果 |
|
表内资产 |
表内资产总额 注 1 |
1 |
|
100% |
|
减:表内资产扣除项 |
2 |
|
|
|
|
1.客户资金 |
3 |
|
|
|
|
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代理买卖 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
4 |
|
100% |
|
|
客户保证金 注 2 |
5 |
|
100% |
|
|
其他 |
6 |
|
|
|
|
表内资产余额 |
7 |
|
|
|
|
表外项目 |
1. 证券衍生产品 注 3 |
8 |
|
|
|
国债期货、债券远期、利率互换、外 汇衍生品 |
9 |
|
100% |
|
|
股指期货、权益互换及卖出场内期权 |
10 |
|
100% |
|
|
大宗商品衍生品 |
11 |
|
100% |
|
|
卖出信用衍生品 |
12 |
|
100% |
|
|
卖出场外期权 |
13 |
|
100% |
|
|
其他 |
14 |
|
100% |
|
|
2. 资产管理业务 注 4 |
15 |
|
0.5% |
|
|
3. 其他表外项目 |
16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注 5 |
17 |
|
0.3% |
|
|
转融通融入证券 注 5 |
18 |
|
10% |
|
|
股票再融资承销承诺 注 6 |
19 |
|
15% |
|
|
股票 IPO 承销承诺 注 6 |
20 |
|
10% |
|
|
债券承销承诺 注 6 |
21 |
|
5% |
|
|
对外担保金额及担保承诺 注 7 |
22 |
|
100% |
|
|
其他或有事项 注 8 |
23 |
|
100% |
|
|
表外项目余额 注 9 |
24 |
|
|
|
|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调整事项 |
25 |
|
|
|
|
分类调整前的表内外资产总额 注 10 |
26 |
|
|
|
|
分类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总额 注 11 |
27 |
|
|
|
注:
- 表内资产总额为资产负债表(结构化主体无需按照会计准则纳入并表范围)中的总资产,如果开展监管规定不计入表内资产的表内业务,可以在总资产中相应扣减。
- 指客户因开展场内衍生品交易提交的交易保证金。
- 国债期货、债券远期、信用衍生品、利率互换、外汇衍生品(不包括外汇期权)、其他固定收益类标的互换(包括以债券、固定收益类结构化票据、债券类指数、债券类基金等)和利率衍生品(包括利率期货、利率上下限、利率远期等,其他利率期权除外)、股指期货、权益互换、大宗商品衍生品(不含商品期权)期末余额分别按照合约名义价值总额的5%、50%、50%、3%、3%、3%、15%、 10%、10%计算。其中,上述其他固定收益类标的互换和利率衍生品填列在项目“国债期货、债券远期、利率互换、外汇衍生品”中。期权主要包括权益类(股票、股指、ETF 期权等)及非权益类
(利率、外汇、债券、商品期权等)。卖出场内期权期末余额按照 Delta 金额的15%计算。期权的 Delta 金额根据交易所公布的 Delta 系数进行计算。卖出场外期权期末余额按照该期权在给定压力情形下的最大损失的5倍计算(按照合约本身的损失测算,多头与空头合约不允许净轧差),且不低于名义金额的5‰,给定压力情形为:权益类标的证券价格以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20%;大宗商品标的价格以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15%;利率及外汇(非新兴市场国家货币)标的证券以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5%,其他固定收益类标的(包括债券、债券类基金、新兴市场国家外汇等)以标的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10%。名义价值是指合约实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名义金额。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结构化票据等内嵌衍生品的产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内嵌的衍生品按照对应类别计量风险控制指标。
- 包括证券公司管理的公募产品、私募资管产品(含控股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从事的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规模以净值填列。
- 指证券公司承担管理人职责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产品存续规模计算。转融通融入证券按照其期末市值计算。
- 股票再融资项目、IPO 项目、债券项目(含资产支持证券)承销承诺自网上申购日(或发行日期)前3天开始计算至发行期结束日止。若在此期间之前已经签署承销团协议的,期末余额按照各主承销商及分销商承诺包销的金额填列;若在此期间之前没有签署承销团协议的,期末余额按照各主承销商承诺包销的金额填列。若承销协议没有约定各主承销商承诺包销的金额,按总包销金额平均分配到各主承销商填列。
- 对外担保金额不包括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担保承诺指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之间的担保及担保承诺予以抵销。
- 其他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本性支出承诺、投资承诺、或有负债、未决诉讼赔偿及其他各类承诺事项等。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计算。
- 表外项目余额为证券衍生产品、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表外项目计算结果合计。
- 分类调整前的表内外资产总额为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合计。
- 各类证券公司表内外资产总额每年1月1日根据上年分类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系数为:连续三年 A 类 AA 级以上(含)为7,连续三年 A 类为0.9,其余为1。
法定代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总经理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财务负责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首席风险官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制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表 4:
证券公司并表流动性覆盖率(LCR)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项 目 |
行次 |
期末金额 |
折算率 |
折算金额 |
优质流动性资产 注 1 |
1 |
|
|
|
其中:货币资金 注 2 |
2 |
|
100% |
|
结算备付金 |
3 |
|
100% |
|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开债 |
4 |
|
100%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5 |
|
100% |
|
政策性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注 3 |
6 |
|
99%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7 |
|
99% |
|
地方政府债券 注 3 |
8 |
|
95%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9 |
|
95% |
|
同业存单 |
10 |
|
95%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11 |
|
95% |
|
信用评级 AAA 级的信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 注 3 |
12 |
|
96%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13 |
|
96% |
|
信用评级 AAA 级以下,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 券、银行承兑汇票 注 3 |
14 |
|
90%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15 |
|
90% |
|
现金管理类产品 |
16 |
|
|
|
其中:货币基金、利率债指数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 产品 |
17 |
|
90%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18 |
|
90% |
|
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 |
19 |
|
60%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20 |
|
60% |
|
不可用于回购融资的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 数、沪深300指数、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及宽基指 数类 ETF 注 4 |
21 |
|
50%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22 |
|
50% |
|
可用于回购融资的股票 |
23 |
|
70%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24 |
|
70% |
|
交易所标准仓单 |
25 |
|
80%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26 |
|
80% |
|
非标准仓单存货 |
27 |
|
40%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28 |
|
40% |
|
未来30日现金流出 |
29 |
|
|
|
1.30日内到期的负债现金流出 |
30 |
|
|
|
短期借款 |
31 |
|
100% |
|
拆入资金 |
32 |
|
100% |
|
卖出回购(按质押物分类)注 5 |
33 |
|
|
|
其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开债 |
34 |
|
0% |
|
政策性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注 3 |
35 |
|
1% |
|
地方政府债券 注 3 |
36 |
|
5% |
|
同业存单 |
37 |
|
5% |
|
信用评级 AAA 级的信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注3 |
38 |
|
4% |
|
信用评级 AAA 级以下,AA 级+(含)以上的 信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 注 3 |
39 |
|
10% |
|
信用评级 AA 级的信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 注 3 |
40 |
|
30% |
|
债券基金、公募 REITS 注 6 |
41 |
|
10% |
|
用于回购融资的股票 |
42 |
|
30% |
|
其他 |
43 |
|
100% |
|
应付主经纪商的融资款 |
44 |
|
10% |
|
应付职工薪酬、税费、利息和股利 |
45 |
|
100%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注 7 |
46 |
|
100% |
|
受存款保险保护的存款 注 8 |
47 |
|
20% |
|
不受存款保险保护的存款 注 8 |
48 |
|
40% |
|
30日内须偿还的次级债务和其他债务 注 9 |
49 |
|
100% |
|
2.或有负债 |
50 |
|
|
|
对外担保金额及担保承诺 注 10 |
51 |
|
3% |
|
其他或有事项 注 10 |
52 |
|
3% |
|
3.自营业务及长期投资资金流出 注 11、注 12、注 13 |
53 |
|
|
|
利率互换、国债期货 |
54 |
|
0.15% |
|
其他利率类衍生品 |
55 |
|
100% |
|
外汇及黄金期货、外汇及黄金掉期 |
56 |
|
2% |
|
其他外汇类衍生品 |
57 |
|
100% |
|
商品期货、场内商品期权 |
58 |
|
8% |
|
其他商品类衍生品 |
59 |
|
100% |
|
股指期货、场内股票期权 |
60 |
|
20% |
|
其他权益类衍生品 |
61 |
|
100% |
|
卖出信用类衍生品 |
62 |
|
3% |
|
其他 注 13 |
63 |
|
100% |
|
已承诺不可撤销的30日内须支付的自营业务投资金额 |
64 |
|
100% |
|
已承诺不可撤销的30日内须支付的长期股权、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投资金额 |
65 |
|
100% |
|
4.承销业务资金流出 注 14 |
66 |
|
|
|
股票再融资承销承诺 |
67 |
|
15% |
|
股票 IPO 承销承诺 |
68 |
|
10% |
|
债券承销承诺 |
69 |
|
5% |
|
5.融资类业务资金流出 注 15 |
70 |
|
5% |
|
6.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流出 |
71 |
|
|
|
已承诺不可撤销的30日内须自有资金认购的金额 |
72 |
|
100% |
|
7.其他资金流出 |
73 |
|
|
|
已承诺不可撤销的30日内须给付的融资类业务金额 注 16 |
74 |
|
100% |
|
未来30日现金流入 |
75 |
|
|
|
1.30日内到期的短期资金流入 |
76 |
|
|
|
银行承兑汇票 |
77 |
|
100% |
|
拆出资金 |
78 |
|
90% |
|
IPO贷款业务 |
79 |
|
90%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注 17 |
80 |
|
90% |
|
应收股利、利息及其他正常履约资金流入(含租赁及 贷款业务等) |
81 |
|
50% |
|
2.自营业务资金流入 |
82 |
|
|
|
30日内到期的信用评级 AA 级以下(含)的信用债 券 注 18 |
83 |
|
75% |
|
3.未使用的不可撤销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
84 |
|
50% |
|
4.其他资金流入 注 9 |
85 |
|
|
|
集中清算交易在途结算资金 |
86 |
|
95% |
|
银行间市场非集中清算交易在途结算资金 |
87 |
|
95% |
|
未来30日内现金净流出 注 19 |
88 |
|
|
|
流动性覆盖率(LCR) 注 20 |
89 |
|
|
|
注: 1. 境外子公司优质流动性资产大于其自身未来30日内现金净流出的部分,不得计入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的优质流动性资产。 2. 不包括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以及代理承销证券款。结算备付金应当扣除自有备付金中最低结算备付金。 3. 政策性金融债特指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为得到中央政府正式支持发行的债券,如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获得中央政府支持的铁路建设债券等。地方政府债券为地方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信用债券不含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以长期信用评级为基准,短期信用评级 A-1 归入信用评级 AAA 级以下,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 A-2 归入信用评级 AA 级的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 A-3 归入信用评级 AA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中。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发行主体无评级的归入信用评级 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债券信用评级信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信息为准。次级债券、永续债按照债券的信用评级(未评级的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下调一档计算。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熊猫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参照信用债评级标准计算填列。境外主权债、境外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包括多边开发银行债券)和境外地方性政府债(包括境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等均按信用评级进行分类,并根据“国际国内信用评级对照表”(见附件)的映射关系,计入相应等级的信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已经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评级按照票据承兑行和贴现行对应的信用评级孰低确定,如无评级,归入 BBB 级以下。 4. 不包括融资融券业务中已借出证券及已用于对冲权益类衍生品的证券。折算后金额不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总额的15%。指数成分股范围为境内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境外股票市场上最有影响力的三大综合性指数。本规定关于宽基股票指数类 ETF 的认定标准,参照证券交易所对指数基金的分类标准。用于对冲的资产均不得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可质押的除外)。 5. 含报价回购融入的资金。 6. 债券基金指利率债指数基金(含 ETF)及作为交易所报价回购质押品的债券基金或基金专户。 7. 合约到期日在30日以上且不得提前了结,未来30日内无现金支付义务或现金支付可能的,无需填报。 8. 反映银行类子公司的存款业务的资金流出。 9. 不包括境外交易结算规则规定期限内的结算款项(按照结算规则进行的未逾期的结算资金)。包括因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产生的应收及应付账款。对单一客户同一主协议项下的场外衍生品合约,按30日内应付客户保证金扣减对冲端资产可变现价值的80%(扣减后不得为负)计算。 10. 对外担保金额不包括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其他或有事项包括因客户开展债券质押 |
式正回购交易,证券公司履行结算参与人职责可能垫付资金的情形,按照待回购交易余额填列。 11. 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结构化票据等内嵌衍生品的产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内嵌的衍生品按照对应类别计量风险控制指标。 12. 利率互换(包括利率上下限、利率互换期权等标准化产品)、国债期货(包括标准债券远期)期末余额按照名义本金多空轧差之后的净规模填报,外汇及黄金期货、外汇及黄金掉期、商品期货、场内商品期权、股指期货、场内股票期权等场内衍生品期末余额均按照 Delta金额填报。其他利率类衍生品、其他外汇类衍生品、其他商品类衍生品、其他权益类衍生品均按照投资组合压测流出填报,计算组合压测流出需同时考虑对冲资产,即组合压测流出=组合损失+组合Delta增加所对应的资产价值。并表组合压测结果原则上应当是单体组合压测结果的绝对值加总。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主体之间互为对手方的,可依规予以抵销。对于不同标的类型的衍生品,给定组合压测情形分别为:利率类衍生品给定压力情形为利率变动15bp,外汇类衍生品给定压力情形为以标的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2%,商品类衍生品给定压力情形为以标的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8%,权益类衍生品给定压力情形为以标的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20%。卖出信用类衍生品按照名义本金填列。 13. 未被占用的履约保证金(含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如已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按照对应资产折算金额,全额计算净流出。 14. 股票再融资项目、IPO 项目、债券项目(含资产支持证券)承销承诺自网上申购日(或发行日期)前3天开始计算至发行期结束日止。若在此期间之前已签署承销团协议的,期末余额按照各主承销商及分销商承诺包销的金额填列;若在此期间之前没有签署承销团协议的,期末余额按照各主承销商承诺包销的金额填列。若承销协议没有约定各主承销商承诺包销的金额,按总包销金额平均分配到各主承销商填列。 15. 指未清偿融资融券业务下的融出资金、未清偿约定购回、未清偿股票质押式回购、未清偿的境外孖展业务,不含境外 IPO 贷款业务。 16. 含拟通过自有资金出资的约定购回业务、境外 IPO 贷款业务。 17. 不含约定购回及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超出对应持有的未被冻结的质押券面额部分不得计入。 18. 不含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发行的债券。 19. 未来30日内现金净流出=未来30日现金流出-min(未来30日现金流入,75%未来30日现金流出)。 20. 流动性覆盖率(LCR)为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现金净流出*100%。 |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总经理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财务负责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首席风险官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制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表 5:
证券公司并表净稳定资金率(NSFR)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项 目 |
行次 |
期末金额 |
折算率 |
折算金额 |
可用稳定资金 注 1 |
1 |
|
|
|
其中:1.净资产 |
2 |
|
100% |
|
2.剩余存续期大于等于1年的借款和负债 |
3 |
|
|
|
次级债务 |
4 |
|
100% |
|
长期借款 |
5 |
|
100% |
|
应付债券 |
6 |
|
100% |
|
其他 注 2 |
7 |
|
100% |
|
3.剩余存续期大于等于6个月小于1年的借款和负债 注 3 |
8 |
|
|
|
次级债务 |
9 |
|
20%/10%/0% |
|
长期借款 |
10 |
|
20%/10%/0% |
|
应付债券 |
11 |
|
20%/10%/0% |
|
4.所有其他负债和权益 |
12 |
|
0% |
|
所需稳定资金 注 4 |
13 |
|
|
|
其中:1.高流动性资产 |
14 |
|
|
|
货币资金 注 5 |
15 |
|
0% |
|
结算备付金 |
16 |
|
0% |
|
拆出资金(不足1年) |
17 |
|
0% |
|
存出保证金 |
18 |
|
0%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注 6 |
19 |
|
0% |
|
货币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
20 |
|
0% |
|
2.剩余存续期不足1年的证券 注 7 |
21 |
|
|
|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开债 |
22 |
|
0% |
|
政策性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
23 |
|
0% |
|
地方政府债 |
24 |
|
0% |
|
同业存单 |
25 |
|
0% |
|
信用评级 AAA 级的信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 |
26 |
|
0% |
|
信用评级 AAA 级以下,AA 级(含)以上的信 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 |
27 |
|
1% |
|
信用评级 AA 级以下,BBB 级(含)以上的信 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 |
28 |
|
3% |
|
信用评级 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银行承兑 汇票 |
29 |
|
5% |
|
3.剩余存续期大于等于1年的证券 注 7 |
30 |
|
|
|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开债 |
31 |
|
2% |
|
政策性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
32 |
|
2% |
|
地方政府债券 |
33 |
|
5% |
|
同业存单 |
34 |
|
5% |
|
信用评级 AAA 级的信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 |
35 |
|
10% |
|
信用评级 AAA 级以下,AA 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 |
36 |
|
20% |
|
信用评级 AA 级以下,BBB 级(含)以上的信 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 |
37 |
|
30% |
|
信用评级 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银行承兑 汇票 |
38 |
|
50% |
|
4.股票 注 8 |
39 |
|
|
|
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 指数、中证500指数成分股 注 8 |
40 |
|
30% |
|
一般上市股票 注 8 |
41 |
|
50% |
|
流通受限的股票和其他股票 注 8 |
42 |
|
100% |
|
5.可转换债券 |
43 |
|
30% |
|
6.衍生金融资产 |
44 |
|
0% |
|
7.证券投资基金 注 9 |
45 |
|
|
|
非权益类基金 |
46 |
|
|
|
其中:利率债指数基金 注 9 |
47 |
|
6% |
|
其他非权益类基金 |
48 |
|
10% |
|
权益类基金 |
49 |
|
|
|
其中:指数基金 |
50 |
|
10% |
|
其他权益类基金 |
51 |
|
20% |
|
8.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 注 10 |
52 |
|
20% |
|
9.融出资金 注 11 |
53 |
|
|
|
自有资金融出资金 |
54 |
|
30% |
|
转融通融出资金 |
55 |
|
5% |
|
10.约定购回融出资金 |
56 |
|
50% |
|
11.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出资金 |
57 |
|
|
|
到期日在1年以内(含)的融出资金 |
58 |
|
50% |
|
到期日在1年以上(不含)的融出资金 |
59 |
|
100% |
|
逾期合约融出资金 |
60 |
|
100% |
|
12.银行贷款 注 12 |
61 |
|
|
|
到期日在1年以内(含) |
62 |
|
50% |
|
到期日在1年以上(不含) |
63 |
|
75% |
|
13.融资租赁类 注 12 |
64 |
|
|
|
到期日在1年以内(含) |
65 |
|
50% |
|
到期日在1年以上(不含) |
66 |
|
75% |
|
14.仓单 |
67 |
|
|
|
交易所标准仓单 |
68 |
|
50% |
|
非标准仓单存货 |
69 |
|
100% |
|
15.1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注 13 |
70 |
|
50% |
|
16.其他所有资产 注 14 |
71 |
|
|
|
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 |
72 |
|
50% |
|
到期日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含) |
73 |
|
75% |
|
到期日在1年以上(不含) |
74 |
|
100% |
|
17.表外项目 |
75 |
|
|
|
17.1证券衍生产品及对冲资产 注 15 |
76 |
|
|
|
利率类衍生品 |
77 |
|
100% |
|
汇率类衍生品 |
78 |
|
100% |
|
商品类衍生品 |
79 |
|
100% |
|
权益类衍生品 |
80 |
|
100% |
|
卖出信用类衍生品 |
81 |
|
5% |
|
对冲资产 |
82 |
|
|
|
1年以内(含)到期合约的对冲资产 |
83 |
|
30% |
|
1年以上(不含)到期合约的对冲资产 |
84 |
|
100% |
|
17.2其他表外项目 |
85 |
|
|
|
股票再融资承销承诺 注 16 |
86 |
|
15% |
|
股票 IPO 承销承诺 注 16 |
87 |
|
10% |
|
债券承销承诺 注 16 |
88 |
|
5% |
|
对外担保金额及担保承诺 注 17 |
89 |
|
5% |
|
其他或有事项 注 18 |
90 |
|
5% |
|
净稳定资金率(NSFR) 注 19 |
91 |
|
|
|
注: 1. 对于证券公司及并表子公司发行的附有选择权的次级债、可转债,无论选择权属于证券公司或投资者,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剔除选择权年限的期限,确定计入可用稳定资金的金额。 2. 指有相关政策法规、合同、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法律依据表明其剩余存续期大于等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提前偿还的债务。承租业务使用权负债按照剩余存续期计入可用稳定资金。 3. 各类证券公司按照以下标准将剩余存续期大于等于6个月小于1年的借款和负债计入可用稳定资金:连续三年A类AA级以上(含)为20%,连续三年A类为10%,其余为0%。每年1月1日根据上年分类评价结果对计入标准进行调整。 4. 对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所持有的各类资产持仓,按照本表1-16各项目计算所需稳定资金,对于代客业务所持有的各类资产持仓,无需计入1-16各项下。 5. 不包括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以及代理承销证券款。 6. 不含约定购回及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出的资金。 7. 政策性金融债特指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为得到中央政府正式支持发行的债券,如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获得中央政府支持的铁路建设债券等。地方政府债券为地方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以长期信用评级为基准,短期信用评级 A-1 归入信用评级 AAA 级以下、AA 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 A- 2 归入信用评级 AA 级以下、BBB 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 A-3 归入信用评级 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中。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发行主体无评级的归入信用评级 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债券信用评级信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信息为准。次级债券、永续债按照债券的信用评级(未评级的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下调一档计算。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熊猫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参照信用债评级标准计算填列。可转债不在此处填报。附回售、回购选择权的债券,剩余期限以债券剩余期限为准。境外主权债、境外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包括多边开发银行债券)和境外地方性政府债(包括境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等均按信用评级进行分类,并根据“国际国内信用评级对照表”(见附件)的映射关系,计入相应等级的信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已经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评级按照票据承兑行和贴现行对应的信用评级孰低确定,如无评级,归入 BBB 级以下。 8. 指数成分股包含属于当地市场前三大综合指数成分股的境外股票。一般上市股票包含境外市场股票、优先股以及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份中做市并且持股市值与该股票市值比例低于5%的部分。流通受限的股票包含未上市流通、限制流通以及流动性较低的股票,具体指已发行尚未上市流通的新股、处于禁售期的法人股、在一定期限内被锁定或被冻结的股票以及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股份(包含做市并且持股市值与该股票市值比例高于5%的部分)。其他股票包含 ST 股票、*ST 股票、已退市股票和持有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股票。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 |
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计算。股票不含转融通融入的证券。 9. 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利率债指数基金包括基金产品名称显示投资方向为利率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的指数基金(含 ETF)。 10. 指一个月内可赎回或到期的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含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11. 含孖展业务及 IPO 融资业务。境外 IPO 贷款业务,自有资金出资部分按照融出资金填报,外部资金出资部分按照转融通融出资金填报。在 IPO 认购结果公布前按照发放贷款金额/认购倍数 (按照10倍计算)计算业务规模,在认购结果公布后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计算业务规模。 12. 银行贷款(包括黄金租赁业务,且公司作为出借方)、融资租赁类业务以减值后的净额列示。 13. 含因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含交易过程的应收清算款。 14. 含承租业务使用权资产。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及转融通融入证券形成的资产。不能确定到期日的资产,归入到期日在1年以上类别。 15. 利率类衍生品、汇率类衍生品、商品类衍生品和权益类衍生品均按照组合压测损失填列,计算组合压测损失需同时考虑对冲资产。对于不同标的类型的衍生品,给定组合压测情形分别为:利率类衍生品给定压力情形为利率变动50bp;外汇类衍生品给定压力情形为以标的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5%,商品类衍生品给定压力情形为以标的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15%,权益类衍生品给定压力情形为以标的当前价格为基础上下波动30%。卖出信用类衍生品按照名义本金填列。对冲资产按照代客业务现货资产余额减去所对应的履约保障金填列。若履约保障金不可分时,按照将对冲持仓和履约保障金按合约剩余期限处于1年以内(含)和1年以上(不含)的 delta 比例进行分配。并表组合压测结果原则上应当是单体组合压测结果的绝对值加总。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部主体之间互为对手方的,可依规予以抵销。 16. 股票再融资项目、IPO 项目、债券项目(含资产支持证券)承销承诺自网上申购日(或发行日期)前3天开始计算至发行期结束日止。若在此期间之前已经签署承销团协议的,期末余额按照各主承销商及分销商承诺包销的金额填列;若在此之前没有签署承销团协议的,期末余额按照各主承销商承诺包销的金额填列。若承销协议没有约定各主承销商承诺包销的金额,按总包销金额平均分配到各主承销商填列。 17. 对外担保金额不包括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 18. 其他或有事项包括因客户开展债券质押式正回购交易,证券公司履行结算参与人职责可能垫付资金的情形。 19. 净稳定资金率为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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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总经理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财务负责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首席风险官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制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表6:
证券公司并表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
行次 |
期初 |
期末 |
备注 |
核心净资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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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净资本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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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本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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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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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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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外资产总额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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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覆盖率 注 1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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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杠杆率 注 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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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覆盖率 注 3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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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稳定资金率 注 4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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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一客户信用风险暴露与净资本的比 例前五名 注 5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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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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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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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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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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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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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2.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此处核心净资本不扣除担保等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 3.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内现金净流出×100%。 4.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5. 客户范围不包括:1)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2)评级 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3)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5)合格中央交易对手;6)境内外银行。交易对手是单一产品时可视为单一客户。计入信用风险暴露的业务范围是指《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中列举自有资金出资并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填报口径为客户未偿还本金余额,其中场外衍生品业务按照考虑双边净额结算条款、抵押品或履约保障金影响后的交易对手现期风险暴露,即 Max (净额结算组合合约价值 - 已收取的履约保障金净额,0)之和填列,如履约保障金收付轧 差计算后为净支付,则已收取的履约保障金净额按照负数填列。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总经理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财务负责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首席风险官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制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附件:
国际国内信用评级对照表
国际评级分类 |
穆迪评级 |
标普评级 |
惠誉评级 |
对应国内评级 |
投资级 |
Aaa |
AAA |
AAA |
AAA |
Aa1 |
AA+ |
AA+ |
||
Aa2 |
AA |
AA |
||
Aa3 |
AA- |
AA- |
||
A1 |
A+ |
A+ |
||
A2 |
A |
A |
||
A3 |
A- |
A- |
||
Baa1 |
BBB+ |
BBB+ |
||
Baa2 |
BBB |
BBB |
||
Baa3 |
BBB- |
BBB- |
||
投机级 |
Ba1 |
BB+ |
BB+ |
AA+ |
Ba2 |
BB |
BB |
||
Ba3 |
BB- |
BB- |
||
B1 |
B+ |
B+ |
AA |
|
B2 |
B |
B |
||
B3 |
B- |
B- |
AA- |
|
Caa1 |
CCC+ |
CCC+ |
A+ |
|
Caa2 |
CCC |
CCC |
A |
|
Caa3 |
CCC- |
CCC- |
A- |
|
Ca |
CC |
CC |
BBB+及以下 |
|
注:对于特殊债券(如熊猫债),如已有国际评级机构的相应映射关系,可采取对应标准,但 需提供合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