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的要求,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自2022年10月正式上线运行以来,已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平台报备的审计报告赋予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持续有效防范打击虚假审计报告、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协会决定针对全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事务所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已通过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做到审计报告“应报尽报”,是否存在漏报、未报的情况。
(二)业务报备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
(三)是否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
三、检查方式
(一)自查整改。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报备自查和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模板见附件1),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抽查核查。协会将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进行梳理分析,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核对整改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业务报备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及时整改。协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予以公告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对象;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纳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予以重点检查;对未按要求赋码受到投诉举报的事务所,经核实后予以严肃处理。
(二)被列为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到检查通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及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并做好配合工作。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请在报送自查整改报告的同时,填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人员备案表” (见附件2),并将电子版报协会备案。今后如有变动,也请及时报备。协会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情况的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抽查。
联系人:蔡雪晴 联系电话:67031028
邮箱:79397728@qq.com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人员备案表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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