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1cps36w1dfdv0,1a7m50ey5lpt4
层层嵌套的合伙企业取得分红,能否采用直接“穿透”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04-02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我们通过另一家合伙企业投资一家三板公司。现在这家公司分红,请问我们的自然合伙人是否可以采用直接“穿透”模式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层层嵌套的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不适用国税函【2001】84号文件,应按“5%-35%”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