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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为财税人员犯错买单吗?
发布时间:2025-04-21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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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税事务全权委托给办税员或会计,就能高枕无忧了吗?

当财税人员出现失误或违规操作时,企业的命运又将走向何方?

今天,就让我们一同探究这背后隐藏的真相。

一、一场“甩锅”引发的税务大案

2010-2014年间,某公司出租房产,租金却悄悄流入老板和财税人员的个人账户,财务账上“查无此款”。直到2016年,税务局接到举报一查—-5年“账外收入”高达1888万元,直接少缴税款376万元!公司喊冤:“都是财务人员干的!我们补税了!”税务局却甩出铁证:“个人账户收款、合同约定不开发票、故意不入账……这还不算偷税?”法院最终拍板:补税≠没偷税,罚款照交!

结局:某公司败诉,300万元罚款一分没少,老板欲哭无泪。

二、老板们最该警惕的“致命操作”

这场税务“罗生门”看似是财税人员“背刺”,实则暴露了企业家常见的两大认知误区:

误区一:“用个人账户收款,税务局查不到?”

公司通过老板和财税人员的个人账户收取租金,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税务局通过调取银行流水、租赁合同、第三方支付凭证,直接锁定证据链。

老板的幻觉:“我的钱=公司的钱,左手倒右手没问题!”

税务局的逻辑:“公司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偷税!管你用的是谁的账户。”

误区二:“财税人员犯错,老板不用背锅?”

公司将责任推给财税人员,称其“私自操作”。但法院认定:财税人员行为代表公司,老板知情即担责!

老板的委屈:“我授权了财税人员,但没让他违法啊!”

法律的回应:“授权≠免责,公司是纳税主体,老板是最终责任人!”

三、避坑指南:老板必学的两招“税务安全术”

第一招:切断“个人账户”这颗雷

问题:个人账户收公款,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刑事责任。

对策:1.公私分明:开立公司账户,所有业务收支走公账。

2.全员培训:让财务、业务团队明白:谁用个人账户收款,谁就是在给公司“埋雷”!

3.定期自查:每季度核查银行流水,杜绝“账外资金池”。“个人账户不是你的‘私房钱柜',而是税务局的‘重点监控区'!”

第二招:财税人员可以授权,风险不可甩锅

问题:财税人员操作不当,老板连带担责。

对策:

1.权责分明:授权文件写明“禁止违法违规”,明确高管权限边界。

2.内控升级:财务审批需多人复核,大额资金流动老板亲自过目。

3.离职审计:财税人员离职时,务必核查其在职期间的业务合规性。

合规小贴士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授权不能代替管控。老板的‘心大',就是公司的‘风险放大器’!”从企业角度看,其作为税收征管的核心主体,需通过“制度约束+技术防控”避免为员工个人行为“买单”;从办税员角度看,职业红线不容触碰,违规操作将导致严重法律后果。双方应构建“合规互促”的良性关系:企业通过内控体系降低风险,办税员通过专业自律规避职业危机,共同维护税收公平与市场秩序。

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基本情况。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税务机关只向社会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15号)第一条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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