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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5-04-02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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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解答:

个税汇算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在办理个税汇算时,由于非主观故意的错误导致了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只要他们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首违不罚”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首次发生:这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首次出现这类错误。
2.危害后果轻微:即错误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没有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或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
3.及时改正:纳税人在发现错误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正。

如果纳税人的错误行为是故意的,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就不能适用“首违不罚”原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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