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解答:
个税汇算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在办理个税汇算时,由于非主观故意的错误导致了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只要他们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首违不罚”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如果纳税人的错误行为是故意的,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就不能适用“首违不罚”原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