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上个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准备出租自己闲置的一套写字楼。后来因对方原因不想租了,于是我们根据合同条款在其支付的订金中扣回了一万元作为违约金。请问,我们收到的这笔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向支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征税。贵公司的租赁服务没有发生,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上述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由于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也不存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