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中承担什么样的涉税责任?
发布时间:2025-04-21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

税务方面的事务全权交给财务,法定代表人就没有风险?

我只是挂名的法人,天大的干系也不可能让我来担?

法定代表人写的又不是我的名字,真有什么问题应该也不会牵扯到我?

您觉得这些说法对吗?

实际上,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三者都与企业经营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权力来源不同、与企业的关系也有区别,但都需要为企业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涉税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看似风光,实则责任重大

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外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好比船长要对整艘船的航行安全和方向负责一样,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看似风光,其实责任重大。在涉税方面,了解税收政策、遵守税法规定、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严控发票管理风险、自觉申报纳税、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等都是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每一个环节都要确保合法合规,不掉链子。如果履行职责不当,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在民事责任上,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债务包含税务债务,若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存在重大过错或故意,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依法向法定代表人追偿。更为特殊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要对涉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则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在行政责任上,若公司未履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税务义务,法定代表人可能被税务机关追责,税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并将追责情况向社会公布。

在刑事责任上,涉税犯罪案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最 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看似“安全”,实则风险重重

“挂名”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将身份借给他人用于成立公司,本人不用参与公司 经营,还能拿到一定数额的报酬。这看似轻松,但当公司被实际控制人用于从事税收违法活动受到税务机关查处时, “挂名”法定代表人如无法证明确实没有参与,  将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可能承担相应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可谓风险重重,得不偿失。 比如,企业欠税、违规时,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被税务机关约谈、罚款或限制出境。 又如,企业涉及虚开发票、逃税等犯罪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认定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面临刑事追责。再如,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时,挂  名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将被公示,影响个人征信。

三、实际控制人看似躲在幕后,实则避无可避

实际控制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甚至不列入企业出资人,这在实务中并不罕见,但这不应也不能作为实际控制人豁免法律和涉税责任的“马甲”。在涉及税收的问题上,税务机关通过调查了解、股权穿透和其他稽查手段,同样可以让实际控制人 承担相应的涉税责任。

合规小贴士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中的涉税责任重大,不能掉以轻心。要时刻关注公司的税务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不然,一旦涉税问题爆发,就像轮船撞上了冰山,后果不堪设想。

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发改财金〔2016〕2798号)第一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  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  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  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  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  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