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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一个收入方面的税会差异的大坑。当然了,收入方面的税会差异远不止一个。
本期,老戴分享一些比较常见的收入方面的税会差异坑。
收入类的税会差异主要有两大类型——确认时间类差异和确认金额类差异。
一、收入确认时间类差异
税友们都知道,目前会计上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时间主要遵循控制权转移的原则。具体如何规定,如何判断,那涉及比较高程度的职业判断。但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方面,是应该尽可能减少主观程度较高的职业判断,而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认一个较为客观和容易统一认识的收入确认条件的。因此,这就存在着比较大的税会差异。
老戴简单总结了一些比较常见的收入确认时间的税会差异。
1.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这三类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这就跟会计上的控制权转移可能存在显著的差异。
例如,租赁合同中如果约定租赁期为三年,总租金为120万元,付款时间和金额为第一年末20万元,第二年末50万元,第三年末50万元。那么企业所得税中确认收入的金额为第一年20万元,第二年50万元,第三年50万元,而会计上根据权责发生制、控制权转移等原则以及该类收入的特征,一般就是在三年中均匀确认收入的,即每年确认会计收入40万元。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这类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的,而会计上以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时,如果该业务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在销售成立时则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要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
3.部分政府补助收入
对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资金,税法上要求企业在取得时一次性计入收入总额,而会计上,如果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购建的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
二、收入确认金额类差异
收入确认金额类的差异,比较典型的就是现金折扣。
会计的新收入准则中,根据可变对价的有关规定,企业存在现金折扣条件的销售,应按以往经验评估出现金折扣很可能的金额,作为可变对价扣减收入确认的金额。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因此,就会导致会计上确认的收入金额和企业所得税上确认的收入金额不一致,在实现收入的当期,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将扣减了可变对价的会计收入金额调整回税法认可的收入金额。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做纳税调减。相关的纳税调整,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45行,“六、其他”栏填报。
以上就是比较常见的收入类税会差异的一些总结。税友们在汇算清缴时,建议需重点关注这些税会差异的坑,以免掉进坑里,产生了重大的税务风险。
本期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