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1wl07oav1q5hh
税务稽查应对:股东借款被要求按视同销售缴税,为何不早做打算?
发布时间:2025-04-21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

税务稽查应对:股东借款被要求按视同销售缴税,为何不早做打算?

近日,笔者接到一个咨询,甲企业(煤矿)正在被税务稽查,其近5年的股东借款年约6亿元被认定为视同销售,按销售贷款服务需缴纳约3000万元税款。细问下得知,三家法人股东每年分批从公司拿走款项,年底再以分红名义冲抵此前借款,账面记载为:借:应付股利,贷:其它应收款。为何这样处理?企业答:我们一直这样做的,认为这是预分红,年底再以正式分红决议冲销此前款项。

一、企业“预分红”的不违法性及底线

根据《公司法》第211条关于“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公司似乎只能分配当年税后利润。但《公司法》既没有禁止分配之前年度的税后利润,也没有禁止分配未来年度的税后利润。

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民商事法律精神,笔者认为,预分红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预分红需要遵守股东会决议程序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原则。如果预分红会导致公司资产显著减少,从而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种分红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

预分红会否导致公司资金被不正当抽走,进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笔者认为,这是可能的。但如果股东会决议要求在年底正式分红时,预分红环节金额大于正式分红时应分金额,需要且退回给公司,应可以有效控制这类风险。

二、企业“预分红”应有内部程序支持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公司预分红,但从规范及风险控制角度看,笔者建议,做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安排:

1、形成“预分红”机制。如果预计未来年份(月份)公司利润丰厚,股东需要提前取得股利,可提前形成股东会决议,对包括预分红时间、预分红金额的确定、预分红支取程序、公司账务处理、年底正式分红差额的处理等进行明确。

2、严格执行“预分红”决议安排。既然股东会就“预分红”机制达成共识,公司相关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就需要严格遵守决议要求,包括做好年度预计利润的测算、款项支取的审核、准确会计处理、预分红金额与实际可付金额差额的调整和确认等。

3、记得提取公积金。公司法规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分配利润前,需要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所以,在计算年度可供分配利润时,需要提取公积金。国家不鼓励公司将利润全部分配,不留“余粮”,不做万全准备。

三、小结

税务稽查就如医疗检查;发现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就如发现病人患病;而病人除了接受诊断结论外,也需要从患病机理和预防方法上多思考,避免以后再次患病。当然,如果认为医生诊断结论有误,一般都会寻求其它更权威的医生给出结论。税务稽查程序中,有复议和诉讼程序,也可谋得相同效果。关键是,你得拿出合法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证明税务稽查所作结论有误。具体到本案,如果甲企业在预分红时,有按笔者建议完成相关程序、做好记录,留存必要证据,结果应该是大不相同的。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