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多少业务招待费支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举个栗子:
小羊杂货店2024年营业收入240万元,共发生经营有关的业务接待费用3万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业务接待费如下:
1、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额:3 X 60%=1.8万元
2、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限额:240 X 5‰=1.2万元
3、所以,小羊杂货店2024年允许扣除业务接待费为1.2万元。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财税【2008】65号_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