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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5-04-21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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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支出,如果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税前扣除,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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