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税务总局又在周五整活了,挂出了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一出,又是各路神仙大咖就纷纷发表看法和意见啦。
老戴所在的一个群里,也是同样的热闹非凡!
那么本期闲聊的话题是什么意思呢?哪条出现了这样的争议啊?
就是下面一条。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提请或者有证据认为,纳税人为获取融资、公司上市、增加业绩、取得资格资质等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予退还。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有大师说,这个补丁有意思,之前很多上市公司虚增利润都去退了。但是虚增利润都被相关行政部门罚款了,这样多交的不退,是不是有点说不通,只是强行规定,从法律体系上有点说不通。
哪里说不通呢?大师说是因为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然而,这是“一事不二罚”的问题吗?是因为“为获取融资、公司上市、增加业绩、取得资格资质等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税款”的对方是恰好税务机关,而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所以不退回多缴税款就是行政罚款吗?所以要遵循“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老戴个人认为,这个事项根本就不是“一事不二罚”的适用范围。既然大师认为“纳税人为获取融资、公司上市、增加业绩、取得资格资质等目的”而虚增收入或利润,是会被相关行政部门罚款的,那就证明了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吧。而为了上述目的多申报缴纳的税款,本质上就是纳税人为了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而“专门”发生的违法成本嘛。所以,能不能退回这类型的多缴税款,本质上就是,违法者能不能就其为了实施违法行为而发生的违法成本而要求获得补偿的问题啊。现在征求意见稿规定,不能退回,其实就是在税法上确认了专为实施违法行为而发生的违法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嘛。这哪里涉及到所谓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呢?
各位税友,请大家站在最普通的老百姓的角度去思考,你们会不会希望或者允许违法者可以就其为了实施违法行为而发生的违法成本而请求获得补偿呢?
相信只要是思维逻辑正常,并且有朴素的公平正义思想的税友,都会做出明智的判断吧。
老戴个人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这个规定,不存在不妥之处,也完全说得通。
好了,本期老戴就闲聊到这里,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