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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3-19
2025-03-19
关于印发《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文物博发〔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免税进口藏品审核、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5年3月13日

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免税进口藏品审核、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为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所属,且依法在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名单由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以公告形式分批次发布。

第三条 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发生合并、分立、撤销、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变更说明、变更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由国家文物局函告海关总署。

第四条 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进口的藏品应当属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范畴,并符合博物馆、纪念馆的收藏范围。

第五条 进口藏品的审核工作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承担(名单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应对进口藏品的真伪、来源合法性、价值等预先进行鉴定评估,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第七条 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在进口藏品前,向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提交进口藏品申请材料,应包括:

1.进口藏品申请表(附件2);

2.进口藏品的鉴定评估报告;

3.法人证书(复印件);

4.相关机构、个人出具的境外捐赠、归还、追索藏品的书面证明材料或购买藏品的合同、发票等进口凭证;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据申请材料可以确认进口藏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附件3),并报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依据申请材料无法确认进口藏品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要求,需对进口藏品进行实物审核的,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实物审核相关要求。

第九条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应在文物临时进境状态下开展实物审核,进口藏品可通过进入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在进行实物审核时,重点评估进口藏品的真伪、来源合法性、价值,确认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要求,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国家文物局。

第十条 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凭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出具藏品属于进口藏品免税政策范围的审核意见,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有效进口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一条 经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审核不属于进口藏品免税政策范围的藏品,可缴纳相关税款后进境,如需退运出境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对免税进口藏品进行管理,在免税进口藏品入境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记入藏品总登记账中的进口藏品子账,按规定开展定级、建档等工作,并列入本单位内部年度检查事项。免税进口藏品入藏情况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抄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海关。

第十三条 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应依法加强免税进口藏品管理、保护、研究和展示利用,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永久收藏,并仅用于公益性活动,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

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之间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于事后一个月以内,报国家文物局、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同时报主管海关备案(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4)。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名单范围外的其他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如确有免税进口藏品需求,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提出申请。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对其他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进口藏品进行初审,再报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对其中有重要价值且确有必要进口的进口藏品同意享受免税政策的,由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免税进口的藏品进境后,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文物局进口藏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将其免税进口藏品划拨到指定的博物馆、纪念馆,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于一个月以内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如果接受划拨的博物馆、纪念馆在本办法第二条名单范围外,国家文物局应将其基本情况一并函告。

第十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免税进口藏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确保免税进口藏品不得用于非公益性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承担进口藏品审核工作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名单

2.进口藏品申请表

3.进口藏品审核意见

4.免税进口藏品调拨/交换/借用的备案报告

附件下载:附件.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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