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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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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汇算清缴必备技能:一个可能忽略与误解的地方:政策性搬迁收入对年度总收入口径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5-03-26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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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对于相关收入与支出的调整,有滞后计算的适用情形。

40号公告规定:

第二章 搬迁收入

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

第五章 应税所得

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为了内容完整性,小编将相关内容较为完整地复制了过来,同时在40号文件的解读稿中提到:

十一、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有何区别?

《办法》中对政策性搬迁所做出的规定,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在这里,我们要考虑一个问题,比如这家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搬迁当年(取得搬迁收入年度),且不论其将取得的搬迁收入如何核算(有的是专项应付款,有的可能放在递延项下等),此时的搬迁收入要不要计入高新指标计算中的总收入口径中?这关系着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问题!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如果并入很可能就不达标,如果不并入很可能就达标,处于这个向左走,还是向右走的问题,如何解决呢?

为此,小编也是与政策专家进行了请教与讨论。基于小编的理解,如果搬迁当年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相关的资料提供并得到认可的情形下,开始计算最长5年的搬迁安排,比如在第5年完成。小编的理解:

1、搬迁当年取得搬迁收入,政策非常明确,不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最主要的规定是不作为当年度应税收入(注意不是以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小编认为这是一种递延确认收入、支出的情形。既然不作为当年度应税收入,自然不能进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评价收入口径中!

2、若第5年进行搬迁所得与损失的统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以结果的方式作为调整项填写在纳税调整表中。40号公告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由于并不是收入与支出独立并入汇算清缴的申报表中,因此这里很可能遗漏了收入作为基数并入的最后机会。首先小编认为,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属于所得税上的应税收入,这一点难“逃出去”,既然上面我们提到了不宜在取得时就进行收入指标的统计,那么在统算的年度,就理所当然的作为了应税收入处理,这是从搬迁所得向前推收支都在此年度的一致性表现。所以,这一年度作为高新评估时的收入基数较为合适,与文件也相适配。其次,有人提出来,既然汇算清缴申报表中是以所得进行调整处理的,没有收支分别调整计入,是不是就不应并入,这明显是误解了收入的本性,调整只是一种计算方式,但收入是应税收入,加之高新评价附表是独立的,并不影响相关表的填报逻辑,相当于人为调整“计算”一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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