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宣布失效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附件 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 5 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 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 009 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双向交易的通知(汇发〔2003〕109 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7 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53 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批复(汇复〔2006〕95 号)。
附件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 1 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