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本期,老戴和大家继续分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些坑。本来,按照收入类、扣除类、优惠类等这样的逻辑顺序来分享会更好一些,但由于这个系列是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的事项开启的,所以老戴在上几期就先集中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坑先和大家分享了。
从本期开始,老戴就按照正常逻辑顺序来和大家分享。本期,老戴就分享收入类的坑。
相信大部分税友都听说过这样的一个税收风险指标——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甚至可能很多税友都遇到过并且应对过这样的风险核查事项。
那么,是不是说,企业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一致,就没有税务风险了呢?税务机关就不会进行风险核查呢?
对于生产销售一般货物或者一般货物商贸企业来说,这两个税种的销售端口径数据确实有可能长期保持一致。但是,如果税友的公司经营的是某些应税服务,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长期保持一致,反而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哦。
我们首先看看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以及开具发票的时间三者孰早来确定的;而针对劳务类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却是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收入的,与企业是否有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是否已收到款项以及是否开票是无关的。这就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建筑行业了。
可能有些税友会有疑问,税务干部们会那么“闲得发慌”去核查那些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保持一致的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吗?这种系统应该不会预警的吧。
在实务中,老戴还真遇到过税务机关因建筑企业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长期保持一致而对企业进行核查的。核查的结果是,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的建筑业收入,在增值税方面没有按照上述三个时间孰早的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未依照规定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而是直接按照增值税已开票已收款的则在两个方面确认销售和收入,即两个税种都存在滞后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和收入的时间,最终,要求该公司按税法规定将滞后确认的收入在应确认的所属期补确认并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因此,税友们如果是属于这类型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确认口径上的差异的业务,千万谨记严格按照各税种的规定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不要为了规避某些个税务风险预警指标,而让企业陷入真正的税务风险。
本期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