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涉及的流程繁杂,其中一些关键时间点若把握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01
开票时点
广东省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时,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第三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四联用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
注意事项
实操中由于电子口岸数据不同步,每月最后几笔报关的查不到数据,容易造成跨月开票,注意要用报关出口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02
收入申报时点
企业所得税
在FOB方式下外销商品,出口货物在完成清关手续后较短时间内即可完货物装船流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一般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时点确认收入
增值税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注意事项
税局会比对全年出口报关单海关人民币离岸价合计数和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营业收入,如果差异较大,可能涉及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每月最后几笔报关的查不到数据,可以考虑先暂估收入,按未开票收入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03
备案单证管理时点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04
申报退税时点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
自2020年1月20日起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需要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收汇资料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待税务机关核查无问题后方可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05
收汇时点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次年4月30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10类情形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注
意
事
项
已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在上述日期前未完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需在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收汇后可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06
退运免税时点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