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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安徽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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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3-19
2025-03-19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1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进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省财政厅对《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16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至:kjc0551@126.com。
  附件: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1日

  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进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中央和省职称制度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采取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综合评价,突出业绩能力;坚持基本条件,体现行业差别。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逐级破格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评。
  第八条  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会计专业评委会评审的,需中直单位或外省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九条 已取得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转业安置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转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转评高级会计师的,还需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十条  经财政部组织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可按程序由安徽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财政部组织的高层次财会人才和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可按程序由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和处分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期限内的。
  (四)因违反《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在3年内不得申报期限内的。
  (五)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
  (一)任职经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职单位为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且连续在该类型企业有5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历。
  2.现任职单位为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级医院或相当规模事业单位,且连续在该类型单位有5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历。
  3.现任职单位为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5名(参见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累计在该类型单位有5年以上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工作经历。
  4.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和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其他类似机构的申报人员工作经历条件比照上述规定。
  (二)工作业绩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制度类业绩。(1)主持或指导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管理会计等制度办法,并有效运行取得良好效果。(2)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2.实践类业绩。(1)主持或指导本系统、本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县级以上地区或系统推广。(2)主持所在行业、系统或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核算、财会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3)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或重大清产核资、业财融合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4)在组织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担任成功上市发行的IPO项目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有较高的公信力。(5)积极参与行业人才建设各项工作,推动会计人员成长成才,在本区域、本行业或本单位各层次高端人才培养方面有较大贡献。
  3.创新表彰类业绩。(1)在开展内部审计、绩效评价、专项治理等工作,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实施。(2)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3)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市级以上表彰。(4)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
  (三)理论研究条件
  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其中至少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会计学会下达的财经类课题2项且至少1篇获三等奖以上;(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会计学会下达的财经类课题1项,并获一等奖以上;(3)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选的管理会计优秀案例1篇。
  3.公开出版有创见性的会计专业论著、译著以及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作者前3名,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4.任期内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等级达3次的大型企业总会计师,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且提供3篇高质量的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
  (一)工作业绩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两项以上条件:
  1.制度类业绩。(1)指导或参与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管理会计等制度办法。(2)参与县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财会规章制度制订,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2.实践类业绩。(1)具有较强的财会工作能力,能在本单位重要决策、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会计信息化建设、业财融合、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具有较强的内审工作能力,能够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审计、专项审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3)具有较强的社会审计能力,在会计中介机构工作期间,能够在服务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是接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多次参与专项审计或检查,其工作获得认可。
  3.创新表彰类业绩。(1)在开展内部审计、绩效评价、专项治理等工作,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实施或推广。(2)参与县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方案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3)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等。
  (二)理论研究条件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安徽财会》上发表1篇会计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2)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会计学会下达的财经类课题1项,且获三等奖以上;(3)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选的管理会计案例1篇;(4)结合工作岗位,完成2篇本单位的高质量财务工作报告或管理建议书(每篇不少于3000字)。
  3.近3年在乡镇(街道)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论文上不做硬性要求,结合工作岗位,完成2篇质量较高的本单位经济分析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
  4.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论著、译著以及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5.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会计学会财经类课题且获三等奖以上2项,或一等奖以上1项。
  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和继续教育条件限制。
  (一)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等。
  (二)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四)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管理与控制机制创新或应用技术创造发明,并在全省或行业系统推广。
  (五)主持本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六)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和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在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可不受学历资历和继续教育条件限制。
  (一)担任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总会计师、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因会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颁发奖项。
  (三)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四)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办的会计专业相关大赛,并获一等奖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报告”“经济分析报告”“管理建议书”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评价。课题需有课题研究报告以及结项证明。获奖需有获奖证书或文件。
  第十九条  取得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以周年计算,不含不在会计及相关岗位的时间,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二十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第七条“会计”包括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信息化等会计相关工作。
  (二)“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非财经类专业申报人员、转评人员,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资历”为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四)“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3名。
  (五)本标准条件有关理论研究要求:
  1.“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电子期刊在国家未有明确规定前暂不包含。
  2.会计专业论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论著作、译著。凡文章汇编、一般编译著作、普通工具书等不能视为著作。
  3.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所要求的“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4.论文、专业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七)工作业绩和理论研究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
  (八)“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执行。“相当规模事业单位”主要资产规模、收支情况、员工人数或财会工作复杂程度等,与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级医院相当。
  第二十二条  因公派出的援藏、援疆、援青、乡村振兴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存在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业绩造假等情况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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