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其他
11b56k02hm4tm
全文有效
2025-02-21
2025-02-21
关于开展2025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加强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组织开展2025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根据《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实施方案》要求,确定培养目标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突出政治标准,加强政治引领,为党和国家事业培养造就一批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要求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在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水平、审计质量和服务国家建设能力、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二、选拔对象及人数
  选拔对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后备人才)。
  选拔人数:35人左右。
  三、选拔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诚实守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登记成为中注协执业会员累计10年及以上(登记日期应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出生日期应为1980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
  (五)在同等条件下,对行业代表人士及入选行业党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者优先考虑。
  因会计审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四、选拔方式
  采取“初选+笔试+面试”三个环节的选拔方式。
  初选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着重考察申请人的培养基础,对材料中每一项指标赋分。
  笔试和面试着重考察申请人的专业素质、宏观素养和综合表现。
  五、报名方式及注意事项
  报名方式为申请人网络报名,包括在线填写报名信息、单位推荐、地方注协推荐和审核。
  (一)在线填写报名信息。
  申请人应当于2025年2月24日8点至4月6日17点期间,在电脑端打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链接:https://cmis.cicpa.org.cn/#/login),登录注册会计师个人账号,进入“中青年人才报名”界面,点击“新建”进行报名。
  报名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PDF或者图片格式),请参照报名表(附件1),具体填报内容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名链接为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参加省级财政部门或注协高端人才培养、外语能力证明、国际组织和境外工作经历、参与重大项目、参与党建工作、发表文章著作、获得奖励及表彰证明、社会任职及活动、参与行业专业活动、推荐人意见等。其中,发表的文章提供当期刊物封面和作者姓名页的扫描件,著作提供封面和版权页扫描件,推荐人意见提供推荐人签字的扫描件。
  (二)单位推荐。
  申请人在线确认提交报名信息后,其所在单位(即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同意推荐的,于4月9日(周三)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链接:https://cmis.cicpa.org.cn/#/login),登录会计师事务所账号,进入“高端人才”-“中青年人才推荐”界面,点击拟推荐人员的“业务编号”,上传单位推荐意见扫描件(PDF或者图片格式)。单位推荐意见,一般情况下由总所单位负责人签署;如申请人本人即为总所单位负责人,则应当予以回避,由本所2位合伙人(如有管理合伙人,则至少应当有1位管理合伙人)签署单位推荐意见。
  (三)地方注协推荐和审核。
  地方注协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执业会员报名。经单位推荐的申请人,其所在地地方注协,于4月14日(周一)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链接:https://cmis.cicpa.org.cn/#/login),登录省注协账号,进入“中青年人才审核”界面,依次完成对报名考生申报内容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就“未发现该考生因会计审计工作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判决”情况审核并确认。
  (四)注意事项。
  1.报名表内所列项目均被赋分,请申请人认真、如实填写,并对所填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中注协将以短信和邮件方式通知通过初选进入笔试和面试的考生,并向最终入选的学员发送考生守则、考试安排、培训安排等重要信息,请务必正确填写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
  六、时间、地点安排及相关提示
  笔试和面试时间拟定为5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考生在参加笔试和面试当天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备查验。
  入选学员的首期集中培训将于7月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行,为期10天。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注协联系人:
  继续教育部陈靖;
  联系电话:010-88250158;
  电子邮箱:cpalingjun@cicpa.org.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报名及平台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10-88250337/0338。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系人:
  教务一部李永康;
  联系电话:021-39768094,18121168259;
  电子邮箱:liyongkang@snai.edu;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200号。
  附件:
1.2025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报名表(报名信息参考样式).pdf    
2.2025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网络报名操作手册.pdf    
3.个人会员密码找回操作手册.pdf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2月19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