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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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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1-26
2025-01-26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陕评协〔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1-18  来源: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省评协将组织开展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5年1月20日至4月15日。
  三、年检方式
  2025年年检采用在线办理方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cas.org.cn)办理年检业务。
  四、执业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情况;
  2.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3.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年检材料。
  1.劳动合同。
  2.档案存放证明。
  3.社保缴纳证明。
  (三)年检办理。
  1.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
  2.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
  3.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
  4.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5.省评协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予以通过年检。省评协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可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省评协代管的除外。
  五、单位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二)年检材料。
  1.自查报告及会费缴纳证明。自查报告须与本机构执业会员、单位会员会费缴纳证明合并扫描,加盖机构公章后上传至系统。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报告中应当明确承诺解决时限,且不得晚于2025年12月31日。
  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3.2024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4.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三)年检办理。
  1.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2.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如有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4.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情形的,应当进行整改,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根据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将不予通过年检,应按照9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切实履行自主管理职责,认真组织执业会员按规定参加年检,实事求是对本机构及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省评协将视情进行核查或抽查,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应督促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登录系统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确保不影响年检办理。
  (四)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评协联系。如系统操作出现问题,可与技术支持人员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张  睿             029-68936477
  王  璐             029-68936477
  袁赛赛(技术支持) 010-88014204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模块操作手册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模块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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