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新疆财税法规
zmfbzgkhrdbe
全文有效
2025-01-20
2025-01-20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资产评估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4  来源: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我区2025年资产评估会员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包括见习执业会员、正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5年1月15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办理
  (一)年检方式
  在线办理。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uimp.cas.org.cn/#/)办理年检业务。
  (二)执业会员年检
  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协会代管的除外。
  (三)机构会员年检
  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同时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由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请各机构于2月28日前将单位会员年检和所属执业会员年检材料上传至系统。
  (四)协会代管会员年检
  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未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予以通过年检;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我会将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系统操作及所需材料
  (一)执业会员
  1.操作路径:系统登陆后,菜单栏-业务办理-年检。需先补齐个人头像、签名及新印章备案,同时填写、核对基本信息。
  2.所需材料:
  (1)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2)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要求时间为年检当月,离退休人员也需提供);(3)2024年度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汇总单》,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书。
  (二)单位会员
  1.操作路径:机构管理员账号系统登陆后,左侧系统菜单栏-年检管理。需进行机构年检提交和执业会员年检的确认。
  2.所需材料:
  (1)自查报告;(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3)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4)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满足机构备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需在机构工作人员列表处添加。
  3.对机构所属执业会员年检确认:年检管理页面-右侧机构执业会员年检提交,或根据提示,点击提交个人年检;选择人员,确认通过。
  五、工作要求
  (一)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年检工作,各机构管理员应当指导本机构执业会员做好自主管理工作。对尚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执业会员尽快登录系统完成验证。
  (二)我会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形,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整改未完成前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对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不予通过年检,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并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向财政部门报告。
  六、其他事项
  (一)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可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二)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单位会员如有按照“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注 册 部: 0991-2849024、2849047
  技术支持: 010-88014204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模块操作手册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14日

相关附件:

资产评估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模块操作手册.pdf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