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收优惠政策
郭琪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自2018年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发布一系列关于开展养老金税收优惠的政策。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递延纳税)经历从试点初期、试点扩围、全面推广三个阶段,试点地区从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区等地逐渐推广至全国;试点扩围阶段开始形成成熟的递延纳税政策: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一、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政策
(一)试点初期(2018.5.1——2021.12.31)
2018年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该计税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执行)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该计税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执行)。
(二)试点扩围(2022.1.1——2023.12.3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年11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该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9号),规定自2022年11月17日起,在先行城市(地区)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参加个人养老金。
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全面推广(2024年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两年来,先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总体运行平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2024年12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2024年12月12日,根据人社部发〔2024〕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三、试点地区、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22年开始,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等36个地区先行试点。2024年开始,推行至全国。
四、个人养老保险产品除了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按月或年领取养老金外,能够一次性领取吗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五、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2023年底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原则上完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各项工作。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根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向各试点公司提供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交费信息等。
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以下简称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自2023年9月1日起,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试点公司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自2024年1月1日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
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后,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对接情况说明,金融监管总局将其已开展业务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未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个人养老保险的监管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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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 |
文号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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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
银保监发〔2018〕20号 |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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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银保监发〔2018〕23号 |
2018-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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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务院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22〕7号 |
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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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2〕70号 |
2022-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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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2022〕46号 |
202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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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银保监规〔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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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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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银保监规〔2022〕17号 |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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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 |
银保监办发〔2022〕108号 |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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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信息平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理财中心函〔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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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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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金规〔2023〕4号 |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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