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青海财税法规
1bdfsd2gdfdcx
全文有效
2024-12-17
2024-12-17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补充通知
青财会字〔2024〕1809号  发布时间:2024-12-05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4〕192号)要求,为确保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时限要求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学分及培训时间要求

  (一)学分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的总学分(总学时)不少于135学分(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分(学时)不少于45学分(学时),专业科目学分(学时)不少于90学分(学时)。

  (二)培训时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印发通知之日开始,于2024年12月20日结束。

  二、学分(学时)登记

  (一)继续教育的方式,具体形式包括: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参加经委托的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经备案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高一级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正规发行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期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省财政厅委托的网络培训机构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5.参加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协会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及在协会备案并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

  6.财政、人社部门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继续教育审核登记方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直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交线下培训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登记;其他地区所属单位(部门)向属地同级财政局提交线下培训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登记,并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报备。需提交的线下培训相关文件包含会议培训文件、培训课程安排、签到情况等相关资料。

  2.省财政厅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进行审核后,在系统中录入或导入数据,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并按人社部门要求按时推送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相关数据。

  3.学分审核、复核、折算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不得延至下一年度。

  三、工作要求

  (一)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推动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州)财政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尽力督催本地区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财政局要做好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和青海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引导、培训、审核、登记、报备、咨询和服务等工作,督促指导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平台、熟悉操作,避免影响会计人员参加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三)拟参加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考生,须先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报名。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5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