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天津财税法规
zd2xkyij2dva
全文有效
2024-12-31
2024-12-31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4〕50号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二)离校后至申领补贴前和享受补贴期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或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三)首次申领补贴日期距离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不超过24个月(时间计算到月)。

  (四)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单独或同时缴纳)。

  二、补贴标准

  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同时缴纳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补贴时间自首次申请补贴当月起计算,最长2年,两年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和险种不予补贴。

  三、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首次申请当月补贴,后续补贴可按月、季、半年申领,或在当年年底前集中申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月20日前向居住地所在区人社局,或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job.hrss.tj.gov.cn/)线上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仅首月申请时提供);

  3.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仅首月申请时提供);

  4.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二)审核。区人社局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申请补贴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四、补贴终止

  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本人提出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

  (三)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死亡等其他应终止补贴的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市人社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级经办机构在市人社局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各区工作的业务指导、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人社局负责本区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市、区人社局通过人社系统信息比对、电话询问、入户走访等方式,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市级经办机构每年对全市申领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各区人社局对本区申领补贴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各区人社局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力量,采取专题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上门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

  (三)优化服务。各区人社局要规范经办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水平。对能通过信息系统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四)保障资金。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配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管理工作。

  (五)强化监管。各区人社局要落实经办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等问题,按规定及时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通知实施前,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本通知实施后的补贴按新规定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附件: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