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找个人贴现汇票未取得贴现费用发票被认定为偷税
温税一稽罚﹝202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浙江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温州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98,582.55
处罚日期:2022-07-07
违法事实:
你(单位)因资金需求,通过市场私人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你(单位)通过当地个人陈某某、林某、林某某等人贴现,陈某某、林某、林某某等人通过私人账户把资金转至你(单位)部分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再转回到你(单位)的基本户。因个人账户每日转账额度有限制,通过多个个人账户转回到你(单位)基本户。你(单位)在取得承兑汇票时在会计处理中借方记应收票据,贷方记应收账款,贴现时做借方库存现金,贷方应收票据,差额计入汇兑损失。你(单位)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发现账务记载中借方为现金收入,贷方为应收票据,部分后附有领款收据并注明用途为“承兑贴现”。你(单位)对汇兑损失支出为承兑汇票向个人贴现产生的贴现费用,未取得相应发票,属白条列支的偷税行为,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申报中列支财务费用1305232.2元,企业所得税税前调增1063242元,造成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41990.2元;2020年列支财务费用1072443.76元,造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072443.76元,合计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97165.09元。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97165.0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罚款98582.5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