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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七种“非应税项目支出”
发布时间:2024-12-23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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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或建设单位或业主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工程款中扣留的罚款和违约金;
2、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从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公司工程进度款或劳务款中扣留的罚款和违约金;
    以上两项罚款支出在总承包方、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方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证据形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师与总承包方签字确认的罚款单(称为“以对方开具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
       以上两项罚款支出在总承包方、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方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得税法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建筑工地上发生的青苗补偿费、扰民噪音费、工伤事故赔偿费、道路损坏赔偿费等支出不需要发票即可在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支出在建筑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证据形式(内部凭证):
  (1)建筑企业与被拆迁者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或赔偿金额。
  (2)建筑企业必须收集被补偿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要求编制赔偿支付清单,领款者必须在清单上签字按手印。
     以上两项罚款支出在建筑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得税法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合同未履行之前,所发生的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支出不需要发票即可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支出在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证据形式(内部凭证):
(1)未履行的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及其金额和计算方法。
(2)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的银行转账凭证或现金支付凭证;
(3)要求编制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清单,领款者必须在清单上签字按手印。
(4)如果将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给自然人的,则必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
      以上支出在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得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数额)规定,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增值税的税法依据: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发生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或违约金、赔偿金的情形,因为合同义务未履行,收款方收起的定金、违约金或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不向付款方开增值税发票。
  (3)个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依据:如果收取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收款方是自然人,其获得的收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税征税范围,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收取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收款方是企业法人单位,其获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得征税范围,则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建筑企业为鼓励发包方提前支付工程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在财务上作为“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需要发票可以在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作为现金折扣的财务费用在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证据形式(内部凭证):
(1)企业办公室出的“鼓励提前支付工程款而给予现金折扣的文件;
(2)企业财务部计算现金折扣金额的计税单据;
(3)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的“现金折扣享受审批单”。
      以上现金折扣在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得税法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不需要发票而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中第(1)项(2)项、第(3)项为必备资料。
       以上支出在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7、每月一次,支付给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500元以下的支出,只需要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内部凭证即可入成本,如建筑工地上发生的搬运费、装卸费、垃圾清运费、控制在每人每次500元以下即可扣除。
      以上支出在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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