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王兴忠:(身份证号:372432****2113)
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税务登记注册地直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的人员说她们也联系不到你,登记注册的电话无法联系,公安机关协助查询的电话也联系不到你,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到的地址通过邮寄送达也无法送达,现有联系方式均无法与你本人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本人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辽一税稽处〔2022〕4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一税稽罚〔2022〕16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文书具体内容附后,你可到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书面文本。
地址:辽源市龙山大街855号
联系电话:0437-5217808
联系人:李鸿正 陈钇含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辽一税稽处〔2022〕45号
东辽县云顶农机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91220422559794155K)
我局(所)于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8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东辽县云顶镇小街)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经营期间销售成品油,在账簿上不列、少列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1月应补缴增值税16,262.28元、2月应补缴增值税14,222.76元、3月应补缴增值税34,233.93元、4月应补缴增值税35,793.41元、5月应补缴增值税22,375.86元、6月应补缴增值税26,339.72元、7月应补缴增值税20,976.97元、8月应补缴增值税22,925.24元、9月应补缴增值税30,212.00元、10月应补缴增值税63,298.75元、11月应补缴增值税26,142.37元、12月应补缴增值税13,706.99元,2019年1月应补缴增值税21,975.46元、2月应补缴增值税16,757.24元、3月应补缴增值税31,218.34元、4月应补缴增值税24,957.70元、5月应补缴增值税22,438.46元、6月应补缴增值税17,371.56元、7月应补缴增值税25,201.25元、8月应补缴增值税21,973.86元、9月应补缴增值税29,192.93元、10月应补缴增值税33,451.05元、11月应补缴增值税16,298.35元、12月应补缴增值税15,150.99元,2020年1月应补缴增值税21,576.20元、2月应补缴增值税11,298.04元、3月应补缴增值税25,327.45元、4月应补缴增值税19,864.35元、5月应补缴增值税13,331.09元、6月应补缴增值税19,458.01元、7月应补缴增值税15,444.69元、8月应补缴增值税7,799.77元、9月应补缴增值税4,339.88元、12月应补缴增值税4,200.60元,2021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900.5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2018年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13.11元、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1.14元、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11.70元、4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89.67元、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8.79元、6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16.99元、7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48.85元、8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46.26元、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10.60元、10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64.94元、1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7.12元、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85.35元;2019年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98.77元、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37.86元、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60.92元、4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47.89元、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1.92元、6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68.58元、7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60.06元、8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98.69元、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59.65元、10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72.55元、1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14.92元、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7.55元;2020年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78.81元、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4.90元、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66.37元、4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93.22元、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66.55元、6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72.90元、7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72.23元、8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9.99元、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6.99元、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3元;2021年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5.03元。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87.87元、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26.68元、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27.02元、4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73.80元、5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71.28元、6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90.19元、7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29.31元、8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87.76元、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06.36元、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98.96元、1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84.27元、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11.21元;2019年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59.26元、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02.72元、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36.55元、4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48.73元、5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73.15元、6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21.15元、7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56.04元、8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59.22元、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75.79元、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03.53元、1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88.95元、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54.53元;2020年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47.29元、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59.82元、4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95.93元、5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99.93元、6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83.74元、7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63.34元;2021年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7.02元。
4、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25.25元、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84.46元、3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84.68元、4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15.87元、5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47.52元、6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26.79元、7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19.54元、8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58.50元、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04.24元、10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65.98元、1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22.85元、1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74.14元;2019年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39.51元、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35.14元、3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24.37元、4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99.15元、5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48.77元、6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47.43元、7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04.02元、8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39.48元、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83.86元、10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69.02元、1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25.97元、1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03.02元;2020年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31.52元、3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06.55元、4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97.29元、5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66.62元、6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89.16元、7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08.89元;2021年3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8.01元。
5、根据《关于发布<辽源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4,473.18元,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6,766.24元,应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3,663.20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辽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一税稽罚〔2022〕16号
东辽县云顶农机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91220422559794155K)
经我局(所)于2021年05月06 日至2022年08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东辽县云顶镇小街 )2018年01月01 日至2021年03月31 日涉税的全部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经营期间销售成品油,在账簿上不列、少列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746,018.11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7,300.91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4,902.6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王文新银行卡资金流水、王兴忠银行卡资金流水。
2、你单位财务负责人苑彩侠询问笔录、加油员田井艳询问笔录、加油员赵艳玲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红雨询问笔录、实际经营人王兴忠询问笔录、东辽县环保局办公室职员常亚利询问笔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746,018.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300.91元、企业所得税24,902.62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484,932.9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84,932.9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辽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