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是货运业务印花税的纳税人?
答:直接办理运费结算的承运人和托运人,均为运输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未签订货运合同如何确定印花税应税凭证?
答:未签订货运合同的,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印花税应税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三、货运代理企业与客户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货运代理企业没有运输工具和资格、不直接承运货物的,与客户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不缴纳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四、如何确定货运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货运合同所列明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若未签订货运合同或货运合同未列明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五、货运合同或结算凭证记载有多项运杂费用的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货运合同或结算凭证记载有多项运杂费用的,只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税目缴纳印花税。如:分别记载海运费、装卸费、保安费、集装箱操作费等费用的,只就海运费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若未分别记载各项运杂费用的,按运杂费用总金额缴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货运业务中会涉及哪些印花税?税率各是多少?
答:货运业务中会涉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印花税。运输合同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仓储合同按仓储费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保管合同按保管费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按保险费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七、什么是运输合同、包括哪些范围、什么范围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印花税法规定对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运输方式有航空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但不包括管道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九章运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八、多式联运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问题1
运输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运输合同是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税率为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问题2
我公司最近发生了一笔货物运输业务,但未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额合同,只有运费结算凭证,请问需要交印花税吗?
根据《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问题3
我公司与甲运输公司、乙运输公司签订联运合同,货物先由甲运输公司从浙江运至上海,再由乙运输公司运至北京,合同中约定运输费用10万元,请问我们之间签订运输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这要具体看运费是如何结算的。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也就是您公司和甲运输公司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也就是您公司与甲运输公司、您公司与乙运输公司分别对两段的运费计算缴纳印花税。
问题4
我公司是运输代理企业,并不直接承运货物,但帮忙代垫了运费,请问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与代垫过程中产生的运费结算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货运代理合同不是货物运输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的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问题5
我们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既包括货物运输业务又包括仓储业务,应当如何计算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您公司签订的合同若分别列明货物运输费用和仓储费的,应分别乘以万分之三、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和仓储合同印花税;若未分别列明金额的,应从高适用千分之一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问题6
我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业务,印花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以下几个方面您可以注意一下!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比如:货物从成都运输到大连,再运输到美国,成都的承运人对成都到大连的运费计算缴纳印花税;托运人对全程运费计算缴纳印花税。如果从美国运输到大连,托运方计算缴纳印花税,外国提供运输的企业免征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