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税务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一、税务基本政策规定
(一)基本政策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例如,某新办企业在筹备期内,进行了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活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若该企业在筹备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获取收入,且未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申报纳税,那么在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这些筹备期取得的扣税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二)政策解读
这一政策旨在填补企业从税务登记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间的税务处理空白,给予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与便利。在企业尚未正式开展经营或未以简易计税方式产生纳税义务时,前期投入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被认可在未来一般计税模式下可抵扣,有利于减轻企业未来税负,促进企业积极筹备业务,推动企业顺利过渡到一般纳税人阶段,进而活跃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该政策也强调了税收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避免企业因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税务衔接问题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相关答疑
(一)业务状态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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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怎样确定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是否包括非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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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未发生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例如,企业在筹备期间收到的政府补助、银行存款利息等非经营活动收入不影响其符合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条件。但如果企业有试生产产品的销售或少量服务提供并收取费用,则不符合该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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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存在误申报简易计税,是否影响整体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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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企业有简易计税申报纳税行为,即使是误申报,也不符合政策中关于未进行简易计税申报纳税的规定,相应期间取得的扣税凭证不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因为政策对这一前提条件的界定是明确且严格的,以确保税收征管的规范性。
(二)扣税凭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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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扣税凭证,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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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策未对扣税凭证的取得时间与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间隔作出明确限制。只要满足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且未简易计税申报纳税的条件,无论扣税凭证何时取得,均可在认定或登记后进行抵扣。例如,企业可能在筹备初期就提前采购了长期资产并取得发票,在后续符合条件时可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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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登记前扣税凭证存在填写不规范,登记后修正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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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够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对扣税凭证的不规范之处进行合法合规的修正,且满足其他政策条件,则可以进行抵扣。若无法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规定,则不能抵扣,因为扣税凭证的合规性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前提。
三、政策变迁(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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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规则变化:营改增前,对于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间的进项税额抵扣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企业在这一过渡阶段面临较大的税务不确定性,很多前期取得的扣税凭证难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顺利抵扣,导致税负可能出现不合理波动。营改增后,专门针对这一时期制定了清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明确了可抵扣的条件和范围,使企业在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税务处理有章可循,减少了因政策模糊导致的税负不公平现象,有利于企业平稳过渡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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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转变:营改增前,税收政策更多侧重于各税种自身的管理,对企业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税收衔接关注度较低。营改增后,强调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连贯性,注重从企业发展的全周期角度出发,优化税收政策环境。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一关键节点,通过允许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抵扣,体现了对企业成长初期的扶持,鼓励企业依法依规向一般纳税人模式发展,促进市场交易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四、税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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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界定分歧:税企双方可能在企业是否真正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方面存在争议。例如,企业可能认为某些试运营期间的少量业务收入属于非经常性、非主营业务收入,不应影响其进项税额抵扣资格。但税务机关可能依据政策严格界定,只要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产生,无论金额大小,都不符合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条件,从而否定企业对部分扣税凭证的抵扣权利。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业务记录、财务报表分析以及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以证明其收入的性质与政策要求相符,避免因争议导致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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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税凭证合规性争议:对于登记前取得的扣税凭证,税务机关与企业可能对其合规性判断存在差异。如企业取得的发票在货物名称表述上不够精确,但企业认为能够通过其他辅助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且符合抵扣实质要求。而税务机关可能依据发票管理的严格标准,认为该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供诸如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单、运输单据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和发票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发票的修正或补充手续,以保障进项税额的顺利抵扣。
五、稽查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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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真实性审查:税务稽查重点关注企业在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的业务活动是否真实发生。稽查人员会详细审查企业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货物或服务的交付记录等资料,以确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基于真实的交易。例如,对于企业声称的设备采购业务,稽查人员会检查设备的采购合同是否合理、款项是否真实支付、设备是否实际交付并投入使用等,防止企业虚构交易获取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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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适用准确性核查:稽查部门会严格审查企业是否准确适用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检查企业是否确实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且未按简易计税申报纳税,以及对扣税凭证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例如,核实企业在登记前的纳税申报记录,查看是否存在未如实申报简易计税行为;对扣税凭证的审核包括发票的开具内容、取得时间、认证抵扣流程等是否合规,确保企业按照政策要求正确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操作,避免企业因错误理解或故意曲解政策而少缴税款。
六、相关案例
(一)案例一
某新办企业 X 在 2023 年 1 - 3 月处于筹备阶段,期间进行了办公设备采购、办公场地租赁等活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共计 8 万元。该企业在 3 月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在筹备期间未产生任何经营收入,也未进行简易计税申报纳税。在 4 月的纳税申报中,该企业将前期取得的 8 万元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成功减少了当期应纳税额,体现了政策对新办企业在筹备期进项税额的合理利用与税收优惠。
(二)案例二
企业 Y 在 2023 年 4 - 5 月筹备期间,取得了一些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约 6 万元。在 5 月中旬,企业因一笔临时业务与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随后在 6 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 7 月申报时,企业试图将 4 - 5 月筹备期取得的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其在筹备期有简易计税纳税行为,根据政策规定,拒绝了企业的抵扣请求,企业不得不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凸显了严格遵循政策条件对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关键重要性。
七、会计实务
(一)进项税额暂估与核算
在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时,可先进行暂估入账。借记 “应交税费 ——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按发票上记载的价款借记相关存货或成本费用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等科目。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价款 15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 万元,在登记前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分录为:借记 “原材料” 15 万元,“应交税费 —— 待抵扣进项税额”1.95 万元,贷记 “应付账款” 16.95 万元。
(二)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处理
当企业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时,将 “应交税费 ——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余额转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会计分录为: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如上述案例中企业 X 在 3 月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4 月做如下分录: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 万元,贷记 “应交税费 —— 待抵扣进项税额”8 万元,从而完成进项税额的正式抵扣处理,准确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情况并符合会计核算与税务申报要求。
总结: